答案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有幾種說法已是眾所周知的,但其中有一些我們卻從未提出過,例如一切夢都具有性的屬性這一命題。然而,真正重要的事情,如外顯的(manifest)夢的內容與內隱的(latent)夢的思想之間的根本區別;關於夢滿足願望的作用與焦慮的夢並不矛盾的觀點;一個人不運用做夢者對夢的種種聯想就不可能釋夢;其中最重要的則是,我們關於夢中本質的東西是夢的工作(dream-work)過程的發現——公眾意識對這一切的無知程度,似乎仍與三十年前的情況相同。我是有理由這樣說的,因為在這十五年間我收到了無數封來信,寫信者介紹了他們做的夢以求給予解釋或要求瞭解夢的性質,他們聲稱他們已讀過我的《釋夢》,儘管信中的每句話都暴露了他們對我們的夢的理論缺乏瞭解。但這一切不會阻止我們就我們關於夢的知識再給予詳細的說明。
你們將會記起,上一次我們關於夢的全部講演,都是用來表明我們是如何逐漸瞭解夢這種迄今尚未得到解釋的精神現象的①。
B那麼,讓我們假設某人——例如一個接受精神分析的患者——把他的一個夢告訴我們。我們可以假定以這種方式在為我們提供一種資訊,他透過開始接受分析治療這一事實,表明他決心提供這種資訊。誠然,這種交流所採用的方式是不適當的,因為夢本身不是社會語言,也不是傳遞資訊的工具。
的確,我們並不懂得做夢者究竟想對我們說什麼,他自己也同樣無從知曉。
我們現在必須立即作出一個決斷。
一方面,非精神分析的醫生向我們斷定,夢是做夢者睡眠差的徵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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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閱《精神分析引論》(1916—1917)第二部分全文。——英譯註。
他大腦的某些部分沒有休息的徵兆,是他大腦的某些區域在未知的刺激因素的影響下,力圖繼續工作又只能以很不完善的方式來這樣做的徵兆。如果是這樣,那麼,正確的做法是不必進一步研究這種沒有任何心理價值的夜間發生的失調行為的產物了。因為我們不可能指望從對夢的研究中得到有益於我們目的的東西。另一方面——很明顯,我們已選定了這種相反的方面——我們已經作了假設,並以之為一個先決條件——應當承認,這個假定是相當專斷的——那就是,甚至這種難以理解的夢也必定是一種完全正常的、有意義和有價值的心理活動,在精神分析中,我們能夠像利用其他任何資訊一樣來利用夢。只有我們的實驗結果才能表明我們是否正確。假如我們成功地把夢轉化為那種有意義的語言,我們就顯然有希望瞭解到某些東西,得到某種用其他方法難以獲得的資訊。
然而,現在呈現在我們面前的卻是這項工作的困難和課題的曖昧不明。我們如何把夢轉化為正常的資訊,又如何理解病人的某些語言呈現出了一種對他對我們來說都是晦澀難懂的形式這一事實呢?
正如諸位所知,這次我不解釋問題的起源,而是採取一種專斷的說明。我們的第一步是透過介紹兩個新概念和新名詞來建立我們對夢的問題的新態度。
對於被稱為夢的東西,我們將描述為夢的內容或外顯的夢,而我們正在尋找的,可以說是我們懷疑藏在夢背後的東西,我們將其描述為內隱的夢的思想。做完這一點,我們就能夠將我們的兩項任務表達如下,我們必須把外顯的夢轉變為內隱的夢,並解釋在做夢者的頭腦中後者是如何變成前者的。
第一部分是實踐的任務,這要靠對夢的解釋來完成;它要求一種技術。第二部分是理論的任務,它的職責是解釋假定的夢的工作;它只能夠成為一種理論。
釋夢的技術和關於夢的工作的理論都必須另行創立。
那麼,我們將從這兩方面的哪一個方面開始呢?我想應該從釋夢的技術開始;它表現得更為具體,會使你們產生更生動的印象。
B好,上述病人已經告訴了我們一個夢,我們將對它進行解釋。我們只是被動地傾聽,而沒有運用我們的思考。下一步怎麼辦?我們決定儘可能少地考慮我們所聽到的東西,即外顯的夢。當然,這個外顯的夢所顯示的各種特徵並非全然與我們無關。它可能首尾連貫、結構完整,猶如一部文學作品;也可能混亂到不可理解的地步,幾乎像是胡說八道;它可能包含著荒謬的東西或者廢話,也可能是機智的推論;對做夢者來說,它可能顯得清楚、明確,也可能顯得含糊、晦澀;夢的情景可能展示健全的感覺力,也可能朦朦朧朧,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