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問題,共方提出全面恢復交通,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及郵電等,同時平毀沿路的碉堡工事;國民黨也同意平毀碉堡,但須在軍隊整編後平完,有些地區還必須保留。
關於軍隊整編統編問題,雙方在駐軍數目和駐地劃分上也存在分歧。
談判桌上的分歧是現象,實質是國民黨自恃有美國做靠山,有一支龐大的軍隊,可以一口氣消滅光東北的共產黨軍隊。這便是東北內戰不可避免的真正原因。
當時,我作為三人會議國民黨政府代表的隨員,參加了東北停戰談判的全過程,今就回憶到的事,按時間順序記錄其大要,以便讀者從中看出國共談判的癥結所在。
3月11日馬歇爾奉召回國報告工作,在未返華期間,美方代表由吉倫中將代理。
3月13日會談中,張治中堅持國軍為收復主權有權開入東北各地區,而周恩來認為張的意見未指明各地區的大小,太無限制。周表示對這個問題非請示延安不敢自行決定。因此這天會談無結果。我認為如此拖延絕非好事,東北兩軍衝突日烈,則雙方死傷,地方破壞也隨之日益增加。因此我向張治中建議:“*在蘇聯支援下,其佔領地區也日益擴大,會使談判愈益困難。現周恩來對國軍得佔領鐵路兩側各三十公里之地區,及*不得佔領蘇軍退出之城鎮兩點並不反對,如以後*勢力日增,所佔地日廣,則將來想控制鐵道兩側亦不可能,所以我主張對於所謂國軍收復地區,不妨加以規定,以求東北問題之早日解決。因此對於所謂必要地區,不妨指明各省省會及交通要點。”但張治中概不採納。 。 想看書來
東北停戰協商(2)
張治中、周恩來二人經過反覆交換意見,終於達成協議,提出給派往東北的執行小組的訓令。
這個訓令草案原文是:
(一)小組之任務,僅限於軍事。
(二)小組應隨政府軍隊前進,仍為蘇軍佔領之地不得進入。
(三)小組應進至衝突或政府軍與*軍密接之處,使停止戰鬥,並作必要之調整,以免再生糾紛。
(四)政府軍有權進駐蘇軍現時退出之地區、包括鐵路兩側各三十公里之地帶。
(五)如政府軍須進入*佔領地區,須協商決定。
(六)以後東北駐軍地區另行商定。
張治中16日把這個“訓令”呈報給蔣介石批准時,蔣隨即將第四、五、六條加以修改。
第四條改為:政府軍有權進駐蘇軍退出之地區,包括鐵路兩側各三十公里之地帶,*軍不得佔領。
第五條改為:除上項所舉地區外,如政府軍須進入*部隊駐在之地區,應經由執行小組裁決之;收復主權,必須佔領之地區,則由軍事三人小組決定之。
第六條改為:以後東北之駐地依整軍方案定之。
17日開會,周恩來對蔣介石修改後的訓令表示不能同意。18日吉倫又對四、五兩條提出如下的修改:
(四)為收復東北之主權,將移動部隊,以佔領蘇軍之撤退地區,包括長春鐵路兩側各三十公里地帶。
(五)政府軍如須佔領現在*軍所佔領之地區,須經過小組商討。如小組不能得協議,則由高階當局決定之。這兩條也受到周恩來的反對。周恩來認為:如按第四條,則過去、現在乃至將來蘇軍退出的地方,均由政府軍佔領。而第五條中,又規定現在*所佔領地區如政府軍隊須加佔領,須經小組及較高當局決定,則不足以保障*業經佔領的地區受到尊重。因此又未達成協議。
3月21日,周恩來帶此“訓令”草案由重慶飛延安請示,並來電告張,經研究對此草案,*決不接受。政府軍只能接受瀋陽至長春間沿路三十里地區,其餘地區,須一一列舉討論,經共方同意後,方許政府軍進入,如果政府拒絕考慮*所提建議,則他(周恩來)不再返渝。
張治中接電後,原擬置之不理,但馬歇爾電促吉倫將軍速赴東北,於是吉倫將軍與張治中商妥,復派柯巖上校去延安,向周恩來提出三條命令的新建議(即27日的三條)。周恩來乃於3月25日返渝,當即與張治中、吉倫舉行三人會議。周恩來主張在命令後附記加入政府應擔保迅速商談東北政治問題,承認*建立的*政權等意見。於是達成協定,三人小組並於27日在重慶牛角沱28號馬歇爾辦公地怡園簽訂《軍事三人會議關於派遣執行小組前往東北授予北平軍調處執行部之命令》。
由精選人員組成三人執行小組,應即派往東北,執行下列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