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對付官僚群體對新的選拔思路的抵制,他對科道官員的推舉乾脆規定了比例:進士佔四分之三,舉、貢佔四之一,確保總能有一部分優秀的舉貢人才進入科道。對太常寺(禮樂司)、鴻臚寺(禮儀司)及五城兵馬司(首都警備區司令)等衙門的主官,均取消了出身限制,非進士的也可擔任。
有一個他“破格用人”的例子最為搶眼。吏員出身的黃清曾任通判,為官一貫清廉,被譽為“天下第一等清官”,且富有才智,善於應變。後任嘉興同知,主持修建2700餘丈長的海鹽縣海塘,工程至為堅固,費用最為節省(因為不貪汙)。此人什麼都好,就是與上級、同僚的關係處不好。張居正不顧下面的議論,將其提拔為兩淮鹽運使同知(副省級),讓他主持修建漕河關鍵部位——高寶內堤。此堤在這之前長期完不了工,黃清一去,兩年即告完工。張居正激賞此人能力,又提升他為太僕卿(馬政司主官)。黃清死後,張居正應總理河道大臣潘季馴的請求,為黃清立了祠,以供百姓紀念。小小一名吏員,“編制之外的”,竟受器重若此,對當時官場震動極大。
明代的官員任職,還有一大弊病,就是任期過短。本來明初洪武至正德之前,官員任期一般是九年,叫做“考滿”,考滿了才能調動。如果政績卓著,上下都很滿意,則任期也可能長於九年。各時期都有任期超過十五年的地方官。永樂至正統年間,任吏部尚書的蹇義甚至連任三十三年,幾乎幹了一輩子“太宰”。
到正德年間,這個好傳統被武宗毀壞,任職更調過於頻繁。一官到任,*股還沒坐熱就走了談何瞭解一方民情?辦妥一件實事?官員在任時,都毫無長期打算。只要“無過”就可升遷,誰還願意多事?所以皆“不以民事為急,崇尚虛文,計日待遷”。有那說得天花亂墜如孔孟再生、實際事務一樣不幹的,也許反而升得更快。
嘉靖年間也曾經有過規定,官員必須期滿才調動,“不許無故更調”,但卻實行不了。隆慶年間,有所好轉。張居正則在萬曆二年,明確了久任之法,規定知府透過兩考(三年一次考核)才能升職,如滿了三考也就是任職九年,就可升布政使、按察使(正省級),不滿九年的只能升副職,這中間差了兩個級別。還規定,各省提學官沒處理完本年科舉事宜,不得升調
各部官員也是如此,如有賢能稱職者,就地加官,不必紛紛更換部門,免得客觀上鼓勵奔走謀肥缺的慾望。
當然,佔著茅坑不幹事也不行。張居正還規定,知府知縣“有才不宜於官、官不宜於地者”,省長可以自行調換。
這久任之法一實行,官員想坐火箭也難了,必須得在任上幹出點實事,否則影響升遷。
——驢子是怎樣跑起來的?很簡單,就是用鞭子趕的。
張居正在考成法之外,對吏治採取的第二個辦法,是整頓考核制度。
大明帝國的官員考核,在制度上可以說是很嚴謹的,但好制度就怕歪嘴和尚。本來,“考滿”制度相當科學,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只要有成績,就升兩級,跨了一大步。另外還有“京察”,每六年對全體京官考察一次:“外察”,正式名稱叫“大計”,每三年對外官考察一次。“考滿”制度是看你政績,京察外察是挑你毛病,側重點不一樣。
這一套制度,遇到了歪嘴會如何呢?就是走過場,考語不實,賞罰不公,甚至到期不考的也有。
張居正瞭解這裡邊的癥結,他說“吏之難,非治民之難也,(而是)事人之難也。非得下之難也,悅上之難也。”看來,官兒也不好做啊——不是治理老百姓難,而是伺候人難;不是物色能幹的下屬難,而是取悅上級難。
張居正,太瞭解官員的痛苦了!
烏紗革履夜夜飯局,那是表面光;迎來送往、笑到臉僵,才是全無脊骨反類犬,不如平頭老百姓有尊嚴!
可是,“為人上者又以愛憎喜怒”來評定名次,“說你是不是也是、是也不是”,你有甚辦法?誰叫他官大呢!
把大官伺候好了,不管你幹得好壞,他都給你下個“稱職”的評語,你就算沒白朝他笑。
本來明初時規定,官員考語由各衙正官來寫,“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核明白,開寫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明會典》)但是各衙正官一般誰肯得罪人?你好我好大家好,到後來通通寫上“稱職”。大明稱職的官員,你要是隻看考核記錄,那是成麻袋的裝,但沒幾件事情是幹明白了的。對此,張居正嚴令,考語必須分出等級,“大家好”就是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