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部分(2 / 4)

926 年)佔有記錄的事件的 33%,上升到後 5 年(1927—1931 年)

的 39%。

同樣,這還不是驚人的變化。更重要的是所呈現的年度波動,1929 年發

生的事件總數為 46 起(23.35%),這是個大災之年(在季初是蝗災和旱災,

後來又是水災),而豐收的 1930 年則不超過 20 起。僅就風潮來看,天災與

騷動之間的關係甚至更為明顯:1929 年發生了 18 起風潮(整個 10 年總數為

73 起,幾達 1/4),而 1930 年僅 4 起。至於不是風潮的事件——許多仍沿襲

傳統的形式:示威、請願、起訴,以及佃戶潛逃以躲避交租的案件——超過

了記錄在案的事件的半數。總的來說,與地租有關事件的傳統的特徵以及歉

收與騷動之間的同樣傳統的關係,似乎比事件次數略有增加更有意義。在所

有事件中,暴動仍是非常少的。

在國民黨統治下的中國,道德規範仍屈從於地主。①他們受到尊敬,並在

具有濃烈的儒家家長制氣氛中繼續利用相互關係。在受剝削的佃戶中間,階

級意識和團結不如希望承佃的人之間的競爭那樣普遍,那樣充滿感情。土地

稀少和人口增加對地主有利。對農民來說,上策是得到一個不惹麻煩的佃戶

的好名聲,以免遭受抽佃的風險。即使佃戶們起來造反,正如我們所看到的,

他們的破壞目標常常是公共建築和辦公處所,而不是“老爺們”的住宅,他

們經常把狂怒向支援催甲的警察發洩,而不是向請求警察這樣做的地主們。

地方上的放債人看來也從同樣的環境中獲益,因為總的來說他不會受到

他壓榨的債務人損害。一旦人們因其他原因....而起義時,他們肯定有被殺的危

險;但是,除某些戰鬥性強的文學作品外,人們幾乎沒有發現過專門指向貪

婪放債人的協力一致的運動。②確實,當僱員或其他債權人到村裡索債時,偶

然性的風潮通常也會發生:①這類風潮與因收租或徵稅引起的風潮類似。然

而,一般說來,情況是兩個個人或兩個家庭之間的簡單的雙邊關係,即一個

債務人與一個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即使這個債權人是一個高利貸者,在將來

③ 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第 26—38 頁。這一彙編只特別提 到 220 種起因的 197 起

風潮,因為有些風潮同時由幾個原因引起。

① 注意四川一個大地主的日本寡婦的有趣的證明:文森特?S。P。布蘭特:《中 華民國的地主和佃農的關係》,

《中國論文集》,第 17 期(1963 年),第 225— 226 頁。

② 例如,匪徒與債務人共謀,搶劫放債人,焚燒借條,並把其財富分給窮人:《文季月刊》,第 2 卷第 1

期(1936 年 12 月),引用於張秋兒(音):《中國當代文學中的農民生活狀況》(巴黎社會科學高階研

究學校,博士學位論文,1976 年)。

① 如 1934 年在山西。見唐納德?吉林:《軍閥:在山西省的閻錫山,1911—1949 年》,第 198 頁。

的某個時候,肯定還有必要再次求助於他。問題在於借貸的需求壓倒了其他

的任何考慮。幾乎沒有風潮是針對難以對付的債權人的,然而卻有這樣的例

子,在極度貧困或收穫前急需貸款時,擁有存款卻拒絕借出的鄰居受到攻擊

或甚至被殺死。②較為經常發生的事情是逼迫富人先拿出二、三擔穀子,以便

度過收穫前的難關。③借貸的需求有時導致暴力行為,同時也迫使借款人謹慎

地對待貸款人。有一種行為足以象徵對這種人物所感到的依賴(同時也幾乎

不存在任何債務人運動,更不用說任何破產者的暴動):對冷酷無情的債權

人所採取的最為流行的報復方法之一是在他的門前自殺。夏洛克丟了面子,

他的檢察官丟了性命。

抗稅騷動

“引起風潮的最豐富、最重要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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