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一級主管幹部人員出勤時間表》,轉呈總經理核閱(如非輪班人員,每月工作時間固定者不必再排時間)。
第四十二條如需變更出勤與輪休時間,或補充新進人員出勤時間,應填《出勤時間調整單》,經許可權主管核准後,轉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查。
第四十三條員工因故延長上班時間或於假日出勤,先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加班報告單》,經許可權主管核准後轉人力資源部查核並登記於《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條員工因公於上班時間內外出,應填寫《公出單》送本部門一級主管核准後,交警衛室登記。
第四十五條一級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單》,但應向上級主管報備,或於辦公室交代去處、聯絡方式,並於警衛室登記。未趕回公司打卡下班,則由人力資源部依據警衛室《出入登記簿》記錄給予簽字證明。
第四十六條因公而未打卡,應報人力資源部領取《未打卡證明單》,填寫並經一級主管簽字證明後轉人力資源部登記於“考勤表”上加蓋公章。
第四十七條下班忘記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證明單》呈一級主管簽證。若舉證有據,部門主管得予簽字證明,視早退一次處分;若無法舉證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則視同未打卡,給予一次處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證明單》,則以曠工論處。
第四十八條人力資源部應當每日檢視《考勤表》,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立即主動籤辦,並與其他部門主管聯絡。
第四十九條員工出勤情況,人力資源部應於每月終了後,編制統計表各兩份,一份送會計部門核計薪資加扣,一份公佈,限三日內接受更正申請。統計表有如下幾種: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