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部分(2 / 4)

小說:包公案 作者:炒作

,越致奉承,便邀入房中坐定,安排酒漿相待,三人共席而飲。那婦雲:“多得外郎指教,已得賞錢,當共分之。”李賓笑雲:“留於爾家置酒,剩者當歇錢也。”那婦大笑起來。不提防拯差人來,兩個公牌聽得多時,直搶進房中,將李賓並村婦捉了,解入府衙見包公,稟知婦人酒間與李賓所言之事。拯勘問於婦:“何知被殺婦人埋履所在?”

村婦驚懼,直告以李賓所教。拯審問李賓,李賓初則抵諱不肯招認,後被嚴刑拷勘,只得供出是其謀殺朱氏之情。至是再勘村婦,李賓因何來爾家之故,村婦難抵,亦招出往來通姦情弊。拯疊成文卷,問李賓處死,決配村婦於遠方,而念六之冤方得釋矣。

第六十七回 決袁僕而釋楊

斷雲:

袁僕難消雍一根,張家苦獄竟能伸。

包公千載聲名下,脫此深冤孰不憐?

話說西京離城五里,地名永安鎮,有一人姓張名瑞,家極富實,有東西兩莊,積穀甚廣,娶城中楊安之女為妻。楊氏賢惠,處家有法,長幼聽從,呼令無違。楊氏生一女名兆娘,聰明貌美,針指精通,父母甚愛惜之,常言此女須得一佳婿方肯許聘,年十五尚未適人。張瑞有二僕人,一姓袁,一姓雍。雍僕敦厚而勤於事,袁僕刁詐而賣弄其主。一日,因怒於張,被張逐出之。袁疑是雍一獻讒於主人故遭遣,遂甚恨於雍,每思以仇報之。

忽一日,張瑞因莊所回家,感重疾甚緊,服藥無效。延十數日,張自量不保,喚楊氏近前囑雲:“我無男子,只有女兒,年已長大,或我不起之後,當即適人,休留在家而致憂慮。雍一為人小心勤事,家務委之亦可。”言罷而卒。楊氏不勝哀痛,收斂殯訖,作完功果之後,楊氏便令裡嫗與女兒議親。兆娘聞知,抱母哭雲:“吾父過未週年,且無別兄弟,今便將女兒出適,母親靠著誰人?女兒緣法還在,願在家陪侍母親,再過一二年出嫁未遲。”母憐其言,遂息是議。

時光似箭,日月如梭,張某已過又是三四個月,家下事務,出入苗租,盡是雍僕交理。雍愈自緊密,不負主人囑託。

楊氏亦無疑慮。正值納糧之際,雍一見楊氏,說知整備銀兩秤官。楊氏取錢一篋與雍入城找銀。雍一領受,待次日方去。適楊氏親戚有請,楊氏攜女同赴席。袁僕知得楊氏已出,抵暮入其家欲盜彼之物,徑進裡面舍房中,撞見雍一在床上打點錢貫,袁僕怒恨起來,指道:“爾讓主人逐我出去,爾今把持家業,是何道理?”就拔出一把尖刀來殺之,雍一措手不及,肋下被傷一刀,氣遂絕矣。袁僕摸取錢貫於篋中,急走回來,並無人知覺。

比及楊氏飲酒而歸,喚雍一時不見,進房中尋覓,見被人殺死在地。楊氏大驚,哭對女雲:“張門何大不幸,丈夫才死,雍一又被人殺死,惹出其禍,怎生伸理?”其女亦哭。鄰人知之,甚疑雍一死得不明。當下有莊佃汪某,乃往日張之仇人也,聞是事,告首於洪御史。洪拘其母女並僕婢十數人審問。

楊氏哭訴不知殺死情由,汪指稱其母女與人通姦,雍一妒奸,故被姦夫所殺。洪信之,勘令其招。楊氏不肯誣服,連年不決,累死者數人,而其母女被拷打身無完膚,傢俬消乏。兆娘不勝其苦,對母日:“女旦夕死矣,只恨無人顧視母親,不能即決,此冤難明,當直之於神。母不可誣服招認,以喪名節。”言罷,其母嗚咽不止。次日兆娘果死,楊氏傷感甚至,亦欲自盡之計,獄中多人皆慰勸之,方得不死。

次年洪已遷去,而包公來按西京。楊氏獄中聞知,重賄獄官,得出陳訴於拯。拯根勘其事,拘鄰里問之,皆言雍一之死未知是誰所殺,然楊氏母女確無汙行,可憐其死者不下數人矣。拯亦疑之。次日齋戒禱於城隍司雲:“今有楊氏疑獄,連年不決,其有冤情,當以夢應我,為之明理。”禱罷回衙。是夜拯秉燭於寢室,未及二更,一陣風過,吹得燭影不明。拯作睡非睡,起身視之,彷彿見窗外有一黑猿在立。拯叱問曰:“是誰來此?”猿應雲:“特來證楊氏之獄。”拯即開窗看時,四下安靜,悄無人聲,不見了那猿。拯沉吟半響,計上心來。

次日清早,升堂取出楊氏一干人問之雲:“爾家曾有姓袁人否?”楊氏答雲:“妾丈夫在日,有走僕姓袁,已逐於外數年,別無姓袁者矣。”拯即差公牌拘得袁僕到衙勘問。袁僕不肯招認。拯又差人於袁家搜取其物,都將得來看。公牌至其家,搜得篋一個,內有餘錢數貫,持來見拯。拯未及問,楊氏認篋箱是當日付與雍一盛錢找銀秤糧之物。拯審得明白,乃問袁雲:“殺死人者是汝,尚何抵賴,幹累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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