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亍�
其他各國和地區的土地銀行,也和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銀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1)法國的土地銀行,全稱為“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成立於1852年,存在的歷史近150年。它是半官方的金融機構,承擔著實現法國政府住房政策和發放長期優惠貸款的業務(參見《中國土地報》,1996年1月)。法國的土地銀行也與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銀行的業務和性質存在著本質區別。(2)德國的土地銀行,全稱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成立於1770年,是成立最早的土地銀行,遠超過潘文所說的“上百年”的歷史了!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政府的土地銀行”(畢寶德:《土地經濟學》,第407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它的設立,是因為當時“普魯士王朝為了解除高利貸的盤剝,使大量資金流入農村以振興農業”(《土地經濟學》,第407頁)。具體運作程式為,願意用自己的土地作抵押而獲得長期貸款的農民或地主,聯合起來組成合作社,將各自的土地交合作社作為抵押品,合作社以這些土地為保證發行土地債券,換取資金,供給社員。這顯然與崔、潘二文所說的土地銀行存在本質區別。(3)中國臺灣土地銀行,成立於1946年,屬於官營銀行。其主要職能為,調劑農業金融,配合政府推行國民住宅和都市平均地價政策,辦理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群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等一系列的金融業務,同時也辦理一般銀行的存款、儲蓄、放款、匯兌等業務(陳太先等:《臺灣土地問題研究》,廣東省地圖出版社,1995)。這與崔、潘二文所指土地銀行也存在本質區別。另外,印度、日本等國的土地銀行與崔、潘二文所指土地銀行也不同。
綜觀海外冠以“土地銀行”之名的土地銀行,其共同點為:(1)是金融機構;(2)是為土地開發利用事業服務的金融機構;(3)主要業務是提供土地抵押貸款和發行土地債券;(4)主要服務目標物為農地。由此看來,“代表城市政府集中進行土地徵購、整理、儲備、供應和開發的專門機構”不是海外通常意義上的土地銀行。
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土地銀行”之考證(2)
相似的土地開發公社
我盡了最大努力,也沒有查到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銀行,我所見的冠以“土地銀行”之名的“土地銀行”(“Land Bank”或“Soil Bank”)都與其所說的不同,不知這些先生們是從什麼途徑獲得這些材料的。但是,我發現,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銀行與海外各國的“土地開發公社”(如韓國、日本等)相似(德國的土地貯藏制度與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銀行也有所相似,但是在土地供應階段,德國存在私有化問題,而且也不由“土地銀行”操作;在新加坡,1966年制定的土地取得法有類似土地儲備的規定)。下面以韓國的土地開發公社為例,予以比較分析。
韓國的土地開發公社(它的前身是土地金庫,成立於1975年,當時是作為政府對不動產的投資機關和不動產政策的執行機關。後來,韓國曾準備將其發展為土地銀行,但是改編方案沒有成立,並於1978年被解體。於是,處於雛形的土地銀行——土地金庫,夭折了)成立於1978年,歸屬於韓國建設部,其主要業務被規定為進行土地的政策性買賣和用地造地事業。具體地講,其機能為(〔韓〕朱奉圭:《土地經濟學》,第209頁,法律出版社,1991):“管理土地的取得、開發及供給;根據韓國國土利用管理法,進行預先購買土地或者購入受到委託的土地等活動;管理土地債券的發行;作為中介代行受委託的土地買賣;其他(略)。”
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銀行與韓國土地開發公社相比,性質基本一致,功能基本相似,都是為了調控土地市場,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具體講,共同點有:
(1)土地流轉體系相同。從崔文所述“城市土地銀行的土地流轉體系”圖(載《中國土地》,2000年第1期,第23頁)中可見,土地執行與韓國土地開發公社基本一致,與潘文思想基本相同,簡略繪製如圖3。
在圖3中,按照規定的土地(即其土地來源方)以一定方式進入土地開發公社,經過開發和管理,然後以一定方式供給土地,使“土地需求者”獲得土地。這相當於中國土地一級市場(按照崔文的構想,其所謂的城市土地銀行應該是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應者)。供應的土地,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成為土地開發公社的土地來源,這就進入新一輪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