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律。案例專家戴維德、高斯、史德拉、麥基等人差不多認為所有案件都判錯,因而反對反托拉斯。”(2)“毫無天然資源的香港,在九十年代之前的工商業發展是人類歷史的奇蹟,但香港從來沒有反壟斷的法例。”(3)“反托拉斯法例是那樣模糊不清,模稜兩可,執行與否歷來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老闆不喜歡就沒有誰大叫大嚷的。”“美國的反壟斷法例是完全沒有法律的,永遠都是武斷,很有點亂來。”(4)“天下壟斷物品無數,競爭物品也無數,要是壟斷可以用捆綁伸展,市場不會有那麼多競爭物品。在完全沒有反壟斷法例的香港,任何捆綁可以自由使用,捆綁銷售的現象並不比美國多。”“電腦與紙卡的捆綁銷售,我認為正確的解釋是一種保養合約的選擇。”“把軟體連帶硬體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軟體被盜版或盜用。”
乍看起來,五常先生的論據非常充足,與那位自稱為“張五常高足”的薛兆豐不是一個層面上的。兆豐先生曾經斷言:“美國反壟斷從來沒有成功過。”然而,五常先生在《經濟解釋》中就列舉了幾個成功的案例。林平先生的《美國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內容及最新進展》(載《現代經濟前沿專題》,第3卷,商務印書館,1999),列舉了更多的成功案例。
我覺得有必要核實和檢驗一下張五常先生所列舉的論據。
第一個論據,五常先生列舉了四個“反對反托拉斯”的“案例專家”。限於精力,我只驗證一個。史德拉,就是1982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喬治·J。施蒂格勒(George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