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3 / 4)

小說:刑偵一號案 作者:暖暖

,看守所儘量為他創造些條件,買了新被褥,換了洗漱用品,伙食上也常常為他做些改善。白寶山剛押過來,戴著手銬腳鐐,第二天,看守人員就把他的手銬開啟了。這是一種待遇,也是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為他在生活上能夠更方便些。

來到新疆,他所擔心的事情並沒發生,新疆警察和北京警察一樣,以法律為準繩,人道地對待白寶山,在各方面,尤其在生活方面,對白寶山都是很關照的。白寶山踏實下來,在新疆的預審過程中,他能夠積極配合,從而保證了對白寶山的審理工作的的順利進行。

白寶山、謝宗芬持槍搶劫殺人案由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於1998年3月3日上午10時正式開庭。

審判長由孟潮擔任。

在莊嚴的國徽下,白寶山戴著手銬腳鐐,站在被告席上。

審判長對白寶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15案逐一進行了法庭調查,依次是:襲擊高井電廠哨兵搶劫槍支案;槍擊裝甲兵司令部哨兵餘啟明案;槍擊巡警孟彬、肖遠、王建慶、姜書啟案;槍殺“八一”射擊場哨兵趙長文案;槍殺塗水高炮團哨兵蔣鵬程擊傷霍建軍搶劫槍支案;搶劫辛集、石家莊市場未遂案;槍殺德勝門女攤販許桂花搶劫煙款案;襲擊奎屯哨兵未遂案;襲擊141團“人影庫”案;殺害王吉平搶劫摩托車案;槍殺民警姜玉斌、時春勇搶劫槍支案;邊疆賓館殺害7人擊傷5人搶劫人民幣138萬元案;天池殺害吳子明案;服刑期間殺害李寶玉案;服刑期間殺害傅克軍案等。

法庭出示現場照片、殺人工具、現場物證,宣讀被害人證辭和目擊證人證辭,白寶山對上述罪行供認不諱。

謝宗芬供認了跟隨白寶山去辛集、石家莊實施搶劫(未遂)的經過,供認了數次跟隨白寶山提取槍支、贓款、縫製掛槍袋等參與犯罪的過程,但她認為,她失去了自由,這都是在白寶山的脅迫下不得已的行為,並在法庭上宣讀了她的悔過書。

白寶山的辯護律師在辯護中認為,白寶山所犯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就白寶山的認罪態度較好,並表示悔過,提請法院予以注意。

白寶山在做最後陳述時,顯然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這是案件審理中,他第一次流下眼淚。

白寶山說:“我犯了死罪,我最初搶槍時就想到了。我想給後人留幾句話:犯過罪的人別學我,好好接受國家的改造,犯罪是沒有前景的。我也希望,政府對勞改(釋放)犯別歧視。我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對前罪的判決不服,那時我想,如果判我20年,我出來殺成年人,如果判我無期,我老了,出來沒能力殺成年人,我就去幼兒園殺(孩子)。我還想說一句,謝宗芬做的一切都是我強迫她乾的,我殺她是早晚的事。我給她11萬,是為了堵她的嘴。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才有權力在這兒講幾句話,這個代價太大了,(那是)多少人的鮮血換來的今天……我對無辜死亡的人……(哭)……說聲對不起……(哭)希望以我為誡,不要做一個對社會有害的人……”

謝宗芬的辯護人在辯護辭中說:謝宗芬的行為是在白寶山的脅迫下做出的。脅迫有輕度、中度和重度脅迫之不同,以侵犯他人財產或隱私為手段,是輕度脅迫;以傷害他人身體為手段,是中度脅迫;以殺害他人生命為手段,為重度脅迫。謝宗芬所受的是重度脅迫,是以殺害她及她的全家相威脅。謝宗芬的行為是在其所受重度脅迫不得已而從事的行為。對此,希望法庭在量刑上給予足夠的重視。

謝宗芬在自我辯護中說:“我是農村婦女,不懂得法律,都是白寶山逼我那樣做的。他打我,罵我,我不聽他的,我和我的家人都有生命危險。我上有老母,下有一雙女兒,請求政府從寬處理……”

然而,法律是嚴正的,法律也是無情的。

法庭莊嚴宣佈:白寶山犯有殺人罪,搶劫槍支罪,搶劫公民財產罪,情節特別嚴重,影響待別惡劣,危害特別巨大,依法被判處白寶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案犯謝宗芬犯有搶劫罪、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白寶山的大弟,免於刑事起訴,無罪釋放。

1998年4月,一聲清脆的槍聲,結束了白寶山罪惡的生命。

後記

白寶山的案子已經過去了,無論這個案子影響多大,總歸已成歷史。

犯罪總是令人厭惡的。它給社會造成破壞,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懲辦罪惡是法律的神聖職責。

白寶山案件,留給我們一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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