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在需要建立獨裁製的危機關頭,國家很快地不是毀滅
就是保全;當緊急需要過去以後,獨裁製不是變成暴君制,就
是徒有虛名。在羅馬,獨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個月,他們大
部分都是在期滿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規定得再長,他們
或許還會企圖再加以延長,就象十人會議對於任期一年所做
過的那樣。獨裁者只許有時間來應付使他被選為獨裁者的那
種緊急情況,但不許有時間來夢想其他的計劃。
第七章 論監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來體現的,同樣地,公共判斷
的宣告就是由監察官制來體現的。公共的意見就是一種法
律,監察官就是這種法律的執行者;並且監察官也照君主
的前例那樣,是隻能應用於個別的情況的。
因此,監察官的法庭遠不是人民意見的仲裁者,它僅僅
是人民意見的宣告者;只要脫離了人民的意見,它的決定就
是空洞的、無效的。
要把一個民族的風尚和他們所崇尚的物件區分開來,那
是徒勞無益的;因為這二者都依據同一個原則,所以必然地
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間,決定他們的愛憎取捨
的決不是天性,而是意見。只要矯正人們的意見,他們的風
尚自然也就會純正。人們總是愛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說,愛
好他們所認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這種判斷上,人們
會犯錯誤;因此,正是這種判斷就需要加以規範。評判風尚
的人就是在評判榮譽,而評判榮譽的人則是從公共意見裡得
出他的法則的。
一個民族的各種意見,是從它的體制裡誕生出來的。雖
然法律並不能規範風尚,但是使風尚得以誕生的卻是立法。立
法工作薄弱的時候,風尚也就退化;而這時候,監察官的判
斷也並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過的事情。
由此可見,監察官制也許對於保持風尚是有用的,但是
對於重建風尚卻是絕對無用的。你可以乘著法律力量旺盛
的時候設定監察官;然而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
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
有力量。
防範公共意見的腐化,以賢明的措施來保持它們的正確
性,有時候甚至於在它們尚未確定的時候就把它們固定下
來,——監察官制就是這樣來維繫風尚的。決鬥時要帶副手
的習慣,在法蘭西王國中曾經舉國若狂地盛極一時,但它只
是由國王一紙詔書裡寥寥的這樣幾個字就被廢除了的:“至於
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們。”這一判斷預見了公共的判斷,
所以一下子便決定了公共的判斷。然而當同樣的詔書想要宣
布,舉行決鬥也是一種怯懦,——這本來是十分正確的,但
卻違反了一般人的意見,——公眾便對這種決定加以嘲笑;
因為對這件事,公共的判斷早已經形成了。我已經在別處
說過,公共意見是決不會屈服於強制力
的,所以在為了代表公共意見而設定的法庭裡,並不需要有
絲毫強制力的痕跡。對於羅馬人是以怎樣的藝術——而且
拉西第蒙人還要更加高明地——在運用這種已經被近代人
所全然喪失了的能力,我們是無論怎樣讚揚都不可能過份的。
有一個道德敗壞的人,曾在斯巴達的議會里提出了一條
好建議,監察委員們置之不理,卻讓另一個有德行的公民來
提出同樣的建議。這對後者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