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2 / 4)

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必須得到尊重。話說回來,村委會組織法中,沒有哪一條規定支部成員一定要脫產領工資。鎮裡和村支部則表示,村民代表大會的表決必須被推翻,他們的理由是,不如此,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如何體現?

2002年春天,起因於村委會和黨支部之間的爭執,吳錫銘當了一回被告。

是年初,甌海區菜籃子有限公司依法徵用了寮東村畝土地,開辦禽蛋市場,被徵地農戶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享有勞動力安置用房指標(土地使用權)畝。

3月21日,菜籃子公司、村委會、被徵地農戶三方達成協議,菜籃子公司一次性付給被徵地農戶萬元,不再安排勞力就業。村委會依據協議,將徵地手續辦妥,菜籃子公司也及時將安置金髮給了農戶。可是,堅持依法辦事的吳錫銘卻無法按照協議將土地交給菜籃子公司。因為,村支部的“會議紀要”攪了局。

菜籃子公司的約定義務履行了,寮東村支部書記為代表的村支部委員會卻不認賬。他們邀請一副鎮長在一起開了一個協調會,透過了一個推翻原協議的“協調會議紀要”,並要求菜籃子公司的老總在“紀要”上簽字。菜籃子公司忍無可忍,將寮東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就這樣,儘管吳錫銘根本沒有參加這個會議,會議的“紀要”還是讓他和他的村委班子背上了“違約”的“罪名”。

《北京法制報》記者深入調查後,得知該方案之所以出籠的前因後果:吳錫銘當選村委主任後,非常在意菜籃子公司的徵地事宜,充分尋求法律和政策依據,最大程度地依法維護被徵地農戶的權利,使每畝被徵地共獲得的補償金是該地區同期徵地補償金的兩倍多,所以被徵地農戶十分滿意。但鎮裡卻對此另有看法。一位鎮委書記親口對吳說,你把鎮裡的工作搞得十分被動,與各村不平衡。

然而,法律並不在乎鎮委書記的“平衡論”。由於違約,法院判決寮東村村委會支付菜籃子公司違約金萬元,加上訴訟費,寮東村的賬戶上頓時“蒸發”了將近30萬元。

答辯狀中,一貫豁達開朗的吳錫銘沒忘記幽了自己一默:“原告訴稱的案情都是事實。由於答辯人內部存在兩套班子(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被徵的畝國有土地在菜籃子公司交清了土地補償金和勞力安置費,並由答辯人主持為該建設專案進行法定程式招投標開發建設事項後,應當由答辯人配合菜籃子公司去辦理轉讓手續,但由於該地塊成為‘熱土’後,村黨支部這套班子和村委會一名成員違法阻撓,致使答辯人無法履行協議……實在有愧於原告。”

“他的話不僅僅是覺得有愧於原告,還是對自身無力改變現狀的大悲哀。”2000年5月27日的《北京法制報》將此案見諸報端後,中法網網友木杉留下“悲哀的言論”。另一網友,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周娜說,村長作為一村的“行政長官”,其簽字是具有對外效力的,一個協議只要由村長簽字,村裡就應該承擔應負的義務,黨委無權更改簽字的效力。一個清華大學法學院自稱“公孫愚”的網友更是萬千感慨:“村民自治是我國的一項重大的農村政策,也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成就,並已為法律所確認。寮東村的村支書和鎮裡一些領導的一個小會就把村民自己作出的決定推翻,是否想過尊重村民自治的權利、尊重民意了呢?我們一直都埋怨農民沒有民主意識、民主素質差,現在,溫州農民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剛剛嚐到民主、自治的甜頭,卻迎頭碰上了權力的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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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監獄的門敞開著(9)

“拳頭”不僅來自村支部。吳舉例說,上級有關部門希望村裡能低價出讓若干畝土地,他知道村民代表大會肯定不會透過,可是又怕開罪有關部門影響了村委會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在寮東這個城市化的城中村裡,沒有“有關部門”這個稱謂很古怪的權力機構的支援,想幹好工作,無異於天方夜譚。

2002年3月的一天,吳辭去了村委會主任一職,回到他種滿廣玉蘭的庭院,躲進有600平方米的兩棟小樓裡,闢出一個書房,開始了一杯茗茶一支菸的學法歲月。他已考取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結束了浙江大學法學院在溫州教學點的學習。可,此時的吳錫銘也不復是往日的吳錫銘。作為一箇中國鄉村民主中的風雲人物,他已是一個見過大世面的人。

此前的2001年10月15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召開了“中國選舉制度改革理論討論會”。與會的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國人###工委的官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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