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爭執,而對這些爭執法庭隨時都要準備立即作出裁定。
對旁聽群眾和新聞報道者來說,聽取證人作證當然比枯讀作證檔案或靜聽訴訟雙方的法理辯論有趣得多。特別是當那些“特別人物”,如前偽滿皇帝溥儀、“盧溝橋事變”時北平市長秦德純、宛平縣長王冷齋、密勒氏評論主筆鮑威爾、美國海軍上將理查遜、英軍上校魏爾德、綽號“軍人怪物”的田中隆吉,以及那些曾經“不可一世”的被告東條英機、小磯國昭、荒木貞夫、木戶幸一、南次郎、島田繁太郎、板垣徵四郎、橋本欣五郎、松井石根等人登臺作證的時候,不但旁聽席上非常擁擠,而且新聞報道也十分活躍。據說一張入場券在黑市上有時竟能賣到數百乃至千餘日元之多。在漫長的東京審訊期間,世界新聞通訊連篇累牘地報道的大都是證人出庭及受詰的熱鬧情況。至於對法庭的作證檔案的提出和雙方法理辯論的情況,新聞記者們不甚感興趣,報道也不多。
證人作證及受訊程式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訊過程中消耗的時間最多。估計它大約佔去了全部公開庭訊時間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約70%至90%)是用於反詰階段(即第二階段)。
四、不出庭證人的宣誓書
及被告的偵訊口供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全部審訊過程中接受或採納的訴訟雙方所提供的作證檔案共為四千三百三十六件,其中檢察方面提供的是二千七百三十四件,辯護方面提供的是一千六百零二件。
它在全部審訊過程中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共為四百一十九名,其中檢察方面提供的所謂“檢察證人”為一百零九名,辯護方面提供的所謂“辯護證人”為三百一十名。這些人不但都曾親自出庭在直訊中作過口頭的或書面的陳述,而且很多都經過對方的反詰,有的還經過了再直訊和再反詰的考驗。他們的證言應該被法庭採納為證據,那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證人,他們有的由於身體健康或業務工作等的關係臨時不能來到法庭,有的甚至根本沒有來到法庭的打算。但是他們卻願意為檢察方面或辯護方面向法庭提供一種書面證言,以代替他們出席法庭作口頭陳述。這種書面證言和一般書面作證檔案不同,它必須在法院裡或有司法官在場的情況下,經過鄭重宣誓之後作出,作出後並由證人簽名或蓋章。這種鄭重作出的書面證言在英美法院裡叫做“宣誓書”(affidavit) ,意思是說它的內容的誠實和準確是由證人以誓言來保證的,如果其中有虛偽欺詐的情事,證人便要受到違背誓言的嚴重處罰。
按照遠東國際法庭憲章第十三條(丙)項第三款的規定,法庭得采納“證人經宣誓提出之書面供詞,各種證詞,或任何經簽字之陳述書”。這項規定是很寬大的,鄭重作出的“宣誓書”形式的書面證詞被法庭採納應該是毫無問題。但是,由於許多法官,特別是庭長,對於宣誓書抱有英美法系的傳統偏見,以及辯護律師的激烈反對,這個問題竟在法官們之間引起了爭議,拖延了多日始獲解決。
按照英美法院的舊傳統,一般證人的證言必須在公審庭上作出,並且要經過對方的反詰(如果對方認為有反詰的必要),證言方才會被法庭採用。因此,提供證人的一方必須保證法庭能夠傳喚該證人親自到庭受訊,否則他便喪失證人的資格,用書面證言是不能替代親自出庭的。
對這項傳統規則,英美法院原也允許有若干例外,但是這些例外的範圍是嚴格限制的。例如:作出書面證言的證人原來保證可以出庭接受反詰,但是在此期間,他卻死亡了或者得了重病不能出庭。在這種情形之下,法庭可能採納他的書面證言。對患有重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的證人,法庭的簡便辦法通常是派遣一名“受命法官”帶著書記官、速記員等幾個工作人員以及訴訟雙方的代表律師到他的居住地點去舉行一種小型的審訊。日本人稱之為“臨床審訊”。這種審訊的儀式同公開庭審相似,只是“具體而微”而已。證人由提供的一方執行直訊,對方認為必要時可以執行反詰,法官當然也有權向他發問。這種“臨床審訊”的記錄都轉入法庭審判記錄之中,作為法庭正式記錄的一部分。這種簡便辦法是一般法院(包括英美法院)所常採用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曾經採用過多次。但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整個審訊期間,它只被採用過一次,那便是對重病證人石原莞爾的訊問,是由紐西蘭籍法官諾斯克羅夫特主持的。參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記錄”(1947年4月4日)第19384—19390頁。又如,書面證言確實系在法官在場的情況下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