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部分(3 / 4)

△《禮問》·二卷(浙江巡撫採進本)

明呂柟撰。柟有《周易說翼》,已著錄。是書雜論冠、昏、喪、祭之禮,皆與門人問答之辭。末載《入學儀》及渭陽公《祭儀》之類,則此書之附錄也。

朱彝尊《經義考》載柟《禮問》內外篇二卷,雲“未見”。今本卷數相符,而不分內外篇,或彝尊傳聞未確歟?其中如正《子夏傳》“妾不得體君,為其父母遂”二語之誤,本於鄭《注》;解《曾子問》接祭之接為接續之接,本於衛湜《禮記集說》:持擇頗為有見。至論廟制,謂古之諸侯多出於天子,其始祖天子祀之,故諸侯五廟。今考《王制》、《祭法》,諸侯五廟皆有始祖廟。則諸侯原祀及始祖,不特天子祀之也。況《王制》鄭《注》曰:“太祖,別子始爵者。”

孔《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太祖。”如以此始封之別子為始祖,天子安得祀之?如以為始封之君所自出之王,則諸侯不得祖天子。

魯有文王廟,鄭有厲王廟,孔《疏》皆以為非禮之正,安得據以為通例耶?柟又謂《儀禮·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期”,則從生母嫁者當三年。

不知《儀禮》經文必特著“從”之一字,是知繼母嫁,必從乃服期,不從即不服也。《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鄭《注》:“嫁母,齊衰期。”則知生母嫁即不從亦必服期也。生母之厚於繼母,義在於此。若必加服至三年,豈不念嫁母有絕族之義,安得與無故而服三年者同也?今律文生母嫁者在期服章,不別從與不從,蓋準鄭義,柟說似過於情。其他條亦多循舊義,少所闡發。若全載《家祭》及《焚黃》文,則更為氾濫矣。

△《別本家禮儀節》·八卷(少詹事陸費墀家藏本)

舊本題明楊慎編,慎有《檀弓叢訓》,已著錄。是編前有慎《序》,詞極鄙陋。核其書,即邱濬之本,改題慎名。其圖尤為猥瑣。《送葬圖》中至畫四僧前導,四樂工鼓吹而隨之,真無知坊賈所為矣。

△《四禮初稿》·四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明宋纁撰。纁字伯敬,號慄菴,商邱人。嘉靖丙辰進士,官至吏部尚書。諡莊敏。事蹟具《明史》本傳。是編分冠、昏、喪、祭四禮,略仿古經詞句而統用後世之法。如適子冠於阼,古制也。纁以為今制南面為尊,長子、宗子皆宜西向,以避父祖與賓。昏有六禮,今合納采、問名為一,請期、納幣為一,與《家禮》所刪並者又不同。大都以意為之也。

△《鄉射禮儀節》(無卷數,浙江巡撫採進本)

明林烈撰。烈,福州人。其始末未詳。據嘉靖丙寅烈《自序》,稱嘗於其鄉之嵩陽社創射圃,擇子弟一百七十三人,每月朔望行古鄉射之禮。因作是書。前列《嵩陽射圃記》一篇,述復古之義。其書則節錄《儀禮》經文,各略為詮釋而系之以圖。然意取簡明,或往往刊削過甚,晦其本旨。如經文“司射”節“將乘矢”之下有云:“執弓不挾,右執弦。”蓋司射既發乘矢之後,矢雖盡而弓不釋。

其執弓之儀則右手執弦,左執彛�病A異丁敖�聳浮敝�律敬碩�錚�蛑垂�廈嬉局�冢�觳恢�嗡�朧�S幀毒�肺摹俺跎洹苯凇八韭沓鯰諳律渲�希�蠱浜螅�底暈鶻住畢掠性啤胺從傷舊渲�希�m堂西,釋弓,襲反位,立於司射之南”

數語,烈又刪去,則“降自西階”之後,其反位由何道,立何方,及由袒而襲之節,皆不可考。是書雖不主於釋《經》,然《經》義不明,則儀節俱爽,於行事亦多違礙矣。

△《四禮疑》·五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明呂坤撰。坤字叔簡,寧陵人。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刑部侍郎。事蹟具《明史》本傳。是書首載《通禮》一卷、《冠》、《昏》、《喪》、《祭》各一卷。

意在酌通古今,自成一家之學。其大旨亦本於《書儀》、《家禮》,然好用臆說,未可據為典要。如謂為庶母之有子者杖期,無子者當亦同制。長幼尊卑,未有不報者。嫡與妾不報服,猶雲名分稱尊。諸子不尊於父妾,父妾為之期,而諸子不報,非禮也。今考《儀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期。”又《喪服記》曰:“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據此,則公之妾自為其子期,其子且不得為妾母服,則諸子安得為父妾報?又《喪服》“緦麻”章曰:“士為庶母。《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馬融曰:“以有母名為之服緦。”蓋妾之子於己為同父兄弟,兄弟之生母於己亦得有母名。故《唐律》以庶母為妾之有子者,蓋取《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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