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部分(2 / 4)

“聞諸長老,澄晚年於此書不及考訂,授意於其孫當,當嘗為之而未就。”

朱彝尊《經義考》言:“曾購得當所補《周官禮》,以驗今書,多不合。”又張爾岐《蒿菴閒話》曰:“愚讀《儀禮》,偶得吳氏《考注》,其注皆採自鄭、賈,往往失其端末。其不用鄭、賈者四十餘事。惟《少牢篇》‘屍入正祭’章補入‘屍授祭肺’四字為有功於經,餘皆支離之甚。草廬名宿,豈應疏謬至此?後得《三禮考注序》雲,輒因朱子所分禮章,重加倫紀,其《經》後之《記》,依《經》章次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舊。今此書則割裂記文,散附《經》內矣。《序》又云,二戴之《記》中有經篇,離之為逸經。禮各有義,則經之傳也。

以戴氏所存兼劉氏所補合之而為《傳》,《傳》十五篇。今此書十五篇則具矣,《士相見》、《公食大夫》二篇但採掇《禮記》之文以充數,求所謂清江劉氏之書無有也。至於逸經八篇,序詳列其目,《公冠》、《遷廟》、《釁廟》取之大戴,《奔喪》、《投壺》取之小戴,《中霤》、《禘於太廟》、《王居明堂》取之鄭氏《注》。逸經雖曰八篇,實具其書者五篇而已。其三篇僅存篇題,非實有其書也。今此書大戴《明堂》列之第二,蓋不知王居明堂之與明堂為有辨也。三者與《序》皆不合,其不出於吳氏也審矣。《序》又云,正經居首,逸經次之,傳終焉,皆別為卷而不相紊。此外悉以歸諸戴氏之《記》。朱子所輯及黃氏《喪禮》楊氏《祭禮》亦參伍以去其重複,名曰《朱氏記》,而與二戴為三。本書次第,略見於此。今此書《朱記》了不可見,而又雜取二戴之書名為《曲禮》者八篇,龐雜萃會,望之慾迷。與所云悉以歸諸戴氏之《記》者又不合。何物妄人,謬誣先儒至此”云云,然則是書之偽,可以無庸疑似矣。

△《二禮經傳測》·六十八卷(原任工部侍郎李友棠家藏本)

明湛若水撰。若水字元明,增城人。弘治乙丑進士,歷官南京吏、禮、兵三部尚書。事蹟具《明史·儒林傳》。是編從孔子“曲禮三千,經禮三百”之說,故曰“二禮”。以《戴記》《曲禮》附以《少儀》為《曲禮》上經三卷,以《儀禮》為下經十七卷,《冠義》等十六篇為《儀禮正傳》十六卷,《王制》等二十三篇為《二禮雜傳通傳》二十三卷,又別分小戴《郊特牲》等五篇與大戴《公符》等四篇為《儀禮逸經傳》。每節各為章旨,標目殊傷煩碎,所注亦皆空談。

△《廟制考議》(無卷數,浙江巡撫採進本)

明季本撰。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是書總論凡七義,附錄七十七圖。

其中如謂天子五廟,周加文、武二世室乃七廟,其說主鄭康成《注》。惟《書·鹹有一德》稱“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則似商以前已有七廟,無以為解。乃謂自太甲逆溯至相土為七世,所謂七世之廟專指相土。今考《魯語》曰:“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將觀列祖之德,何遠不及契,近不及湯,而獨舉相土?

又考《殷本紀》,相土以下曰昌若、曰曹圉、曰冥、曰振、曰微、曰報丁、曰報乙、曰報丙、曰主壬、曰主癸、曰湯、曰太丁、曰太甲,自太甲逆溯至相土十四世。而本謂太甲上溯相土為七世,其說舛謬。蓋緣偽古文《尚書》之言七廟,致生穿鑿。不知《呂氏春秋》引《商書》實作“五世之廟”,無庸如是牽合也。本又謂禘非審諦昭穆,惟有功德而廟不毀者,則當禘於所出之祖廟,而以受命之祖配之。《長髮》之《詩小序》曰:“大禘也”,而述契及相土以至於湯,是特審諦其賢君而以湯配也。今考《魯語》曰:“上甲微能帥契者,商人報焉。”《祭法》曰:“冥勤其官而水死,以死勤事則祀之。”是湯以上,惟微、冥得永列祀典,而未聞商人列諸不毀之廟。今本謂相土有功德而廟不毀,擬於三宗,殊為疏舛。況相土本在毀廟之列,而《長髮》為大禘之詩,得及相土,則毀廟、未毀廟之主皆得與矣。此正可以折本之說,而本反引以為難乎?至謂公劉、太王、王季廟皆不當毀,不特文、武,則益不經矣。本又斥朱子考妣同祫之說,謂禘祫男主得入,女主不得入,故周公營洛邑,特立文、武廟,父子同廟,而其廟無妣主。

今考《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左氏傳》曰:“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盟,不祔於姑,則弗致也。”據此,則夫人薨於寢、殯於廟、赴於同盟、祔於姑者,皆得以禘致太廟矣,何得雲妣主不得與於禘祫乎?《祭統》:“鋪筵設同幾,為依神也。”

鄭《注》:“同之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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