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部分(4 / 4)

之旨,而反覆推闡。其《五聲數論琴說》,謂絲樂絃音,其體本實。

當以五聲之數定其絲綸多寡之數為之體,徽分疏密之數為之用,不可以黃鐘九寸、太蔟八寸為準。蓋管音全半不相應,絃音全半相應。以管律與徽分較之,欲取其聲之同,則其分不同。欲取其分之同,則其聲不同。即《正義》以五聲、二變定弦音之度及管音、絃音全半應聲不同二篇之旨也。其《釋黃鐘均以仲呂為角之疑說》,謂一弦全度散聲為林鐘徵,則十徽乃黃鐘宮位,故應三絃散聲。如以一弦全度散聲為黃鐘,則十徽乃仲呂之位,不能應三絃之姑洗角。即《正義》絲音尚徵、一弦非宮之義也。其《三絃獨下一徽說》,謂十分之徽為全度四分之三,宮聲三絃之全度八十一分,三因之則為二百四十三。以二百四十三而四分之,則六十零七五為十徽之分,而五絃之全度則為角聲六十四之分。必按三絃六十四之分,始與之應,故在十一徽。其《五絃獨上半徽說》,謂五聲以倍半取應,凡九徽之分為全度三分之二,其聲為本弦相生之聲。五絃角聲,角生變宮。其三絃為宮聲,故不能與九徽變,宮聲變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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