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部分(3 / 4)

寸一分之限。用四率比例,推得古黃鐘九寸為今尺之七寸二分九釐。其體積、面冪、周徑皆用密率乘除,至為精密。此千古難明之絕學,待聖人而明者也。又言樂者率宗司馬遷、《淮南子》之說,以三分損益之術誤為管音五聲二變之次,復執《管子》絃音五聲度分牽合於十二律呂之中,故管律度俱不可得而明,而陽律陰呂又錯互用之,益滋訛謬。不知律呂分用,顯有《周官》“六律合陽聲,六呂合陰聲”及《國語》“六間”之文可據。

而弦管之生聲取分,各有不同。弦度全半相應,管音半律較全律則下一音。《呂覽》以三寸九分之管為聲中黃鐘之宮,即半太蔟合黃鐘之義。若不問管絃全半之分而概以三分損益所得之黃、林、太、南、姑、應、蕤為七音,又以半黃鐘為清宮,失之遠矣。至旋宮之法,宮自為宮,調自為調。《管子》羽徵之數大於中,《國語》宮逐羽音,是其遺法。故以宮主宮,羽主調,則當二變者不起調,而與調首不合之徵音,亦不起調。一均凡羽、宮、商、角四調,七均凡二十八調。至弦度自首音至第八音,得六全分,與管律之得全分者不同。若以律呂之分索之絃音,則陰陽相雜,聲隨度移,即《隋志》所云“七聲之內三聲乖應”者是也。故但以絃音奏之而不和。以管音亦止有宮、商、徵、羽之四調而已。凡此皆自來論樂家所昧昧者,非聖人心通製作之原,烏能律均出度,妙合造化,有如是之精微廣大耶?若夫播之聲氣,則和聲定樂,論竹音以律呂相和而設孔,琴以倍徵為第一弦,協均度曲,論絃音清濁二均遞轉合聲之法,皆迥出昔人議論之外,而一一莫不與經史所載相發明。斯誠聰明天亶,度越千古者矣。

△《御製律呂正義後編》·一百二十卷乾隆十一年奉敕撰。律呂之書,人各異說。聖祖仁皇帝累黍而得黃鐘真度,陰陽分用,各加以一半律而成七音,共為清濁一十四音。又以管律弦度生聲取分各有不同,明絃音不可以律呂之度取分。凡所以定尺考度,制器審音,與夫五聲、五變應和之原,剖析微芒,發千古未有之精義,而《樂》器樂章則尚未及釐定。

蓋欲俟審比樂音之法具有成書,而後考證古今,勒為定製,以徵大樂之明備也。

我皇上德蘊中和,業隆繼述。凡太常之襲謬承訛者,音節篇章,親加釐定。合則仍其故,不合則易其辭,更其調。字櫛句比,盡美盡善。爰命廷臣,詮次以成是編,凡分十類:曰《祭祀樂》、曰《朝會樂》、曰《宴饗樂》、曰《導引樂》、曰《行幸樂》。並詳其用樂節次,隨月旋宮之法,而備及曲詞調譜、佾數舞勢、鼓拍疾徐之節。次曰《樂器考》,器各有圖,圖各有說,而御製諸銘具載焉。次曰《樂制考》,溯自上古,若《雲門》、《大卷》以降,迄於前明,博採精義,遍徵史志,凡其製作命名之由,因革損益之故,靡不殫述。次曰《樂章考》,亦自上古迄明,依類臚舉。次曰《度量權衡考》,制器定律之本也。次曰《樂問》,則設為問答,以窮竟其義,而前人舊說可採者,間亦附錄。蓋御製《律呂正義》殫窮理數之蘊,妙契聲氣之元者,至是而被諸金石,形諸歌頌,一一徵實用焉。

神聖製作,洵先後同揆矣。至於首載歷奉諭旨及館臣諸奏議,積盈二卷。於古今異同之辨,名物度數之詳,並指示是非,考詢得失,務協於伶倫、榮猨之舊。

又豈皇祐定樂,但聽司馬光、範純仁等盈廷聚訟,莫能稱制臨決者所可比擬萬一哉?古者《六經》並重,而《樂》無專書。漢魏而下,歷代沿革之故,具在史冊。

先儒殫精推測,究莫能以相一者,一則尺度不同,莫能定黃鐘之真數;一則無製作之權,而空談其理,未能實諧諸管絃也。是編本御製《律呂正義》正律審音、和聲定樂之法,而審訂源流,驗諸器數,揚雄《法言》所謂“群言淆亂折諸聖”,鄭氏《禮記注》所謂“作禮樂者必聖人在天子之位也”。依永和聲之盛,蔑以加於此矣。

△《欽定詩經樂譜》·三十卷、樂律正俗一卷乾隆五十三年奉敕撰。我皇上啟六義不傳之秘,示千秋大樂之原,特命皇子暨樂部諸臣,據文義以定宮調。援古證今,親加指示,而於永言之微旨,御定為一字一音,合於大音希聲之義。並遵御製《律呂正義》體例,分列《八音譜》、《旋宮表》,字色各異,而聲律則同,可謂盡美盡善,足以識性情之正,而建中和之極矣。考歌詩之見於史冊者,漢宗廟樂用《登歌》而猶仿《清廟》遺音,晉正會樂奏《於赫》而不改《鹿鳴》聲節,則知古樂雖屢變,而其音節不能盡變也。

唐開元鄉飲樂雖不著宮譜,而獨取一字一音,朱子蓋嘗言之。豈非古有其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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