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十二年》之子叔姬與《十四年》之子叔姬,酉以為孿生之女,已屬臆度。
又以齊人所執之子叔姬為舍之妻,《傳》誤以為舍之母。又以《宣公五年》齊高固所娶之子叔姬即以妻舍之子叔姬,並非兩人。輾轉牽合,總以叔之一字不容有兩生義。不知女笄而字,不過伯、仲、叔、季四文。益以庶長之孟,亦不過五。
設生六女,何以字之?是知未笄以前,用名為別。既笄而字,字不妨復。因此而駁《傳》文,未免橫生枝節。莒人滅鄫,《傳》言恃賂。酉以為襄公五年鄫已不屬魯,《傳》為失實。而下文“季孫宿如晉”,又用《傳》“晉以鄫故來討,曰:何故亡鄫”之語。使鄫不屬魯,其亡與魯何關,亦為矛盾。他如王不稱天、桓無王之說,因仍舊文,不能改正。而以趙岐《孟子注》“曹交,曹君之弟”語,證《左傳·哀公八年》“宋人滅曹”之誤,更為倒置。然大致準情度理,得《經》意者為多。其《凡例》中所謂變例、特文、隱文、闕文之說亦較諸家之例為有條理。他若據《漢地理志》辨戎伐凡伯之楚丘非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