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於王臣。此采邑貢王之數。然則諸侯之臣受采地者,亦當三分之一歸於公。言重倍其賦,當以三分而二入公。今考采邑貢王,《小司徒注》曰:“采地食者皆四之一。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
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其賞地貢王,則孔《疏》所引《司勳注》“三分計稅,王食其一”是也。
然則采地、賞地貢數顯異。今孔《疏》於侯國采地之賦不計四分之一而計三分之一,是誤以賞地為采地矣。彤辨正其非,足闢相沿之謬。又如《襄公二十五年傳》:“賦車兵、徒兵。”杜《注》雲:“車兵,甲士。”孔《疏》雲:“知非兵器者,上雲數甲兵,下雲甲楯之數,故知此謂人也。”顧炎武謂執兵者之稱兵自秦始,三代以上無之,凡杜之以士卒解兵者皆非。彤引《隱公五年傳》“諸侯之師敗鄭徒兵”、《襄公元年傳》“敗其徒兵於洧上”,雲徒兵則不得謂非士卒矣。亦可以補正顧氏之失。雖未完之書,錄而存之,於讀《左傳》者亦有所裨也。
△《春秋地理考實》·四卷(安徽巡撫採進本)
國朝江永撰。永有《周禮疑義舉要》,已著錄。是編所列《春秋》山川國邑地名,悉從《經》、《傳》之次。凡杜預以下舊說已得者仍之,其未得者始加辨證,皆確指今為何地。俾學者按現在之輿圖,即可以驗當時列國之疆域及會盟侵伐之跡,悉得其方向道里。意主簡明,不事旁摭遠引,故名曰《考實》。於名同地異,注家牽合混淆者,辨證尤詳。如謂《隱公元年傳》“費伯帥師城郎”,其地在今廢魚臺縣,去曲阜二百里許。而《九年經》書“城郎”及《桓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莊十年》“齊師、宋師次於郎”者,別為魯近郊地名,則《公羊傳》所謂“吾近邑”、《左傳》記公子偃自雩門出先犯宋師與《哀十一年》“師及齊師戰於郊”、《檀弓》作“戰於郎”者,皆無疑矣。《僖公三十年傳》:“燭之武見秦伯曰:許君焦、瑕。”杜預以焦、瑕為晉河外列城二邑,與《傳》所云晉惠公賂秦以河外列城之五,東盡虢略,南及華山,內及解梁者不合。永則謂之武所言,乃於河外列城舉焦,於內及解梁城者舉瑕,以該所許之邑。引《水經注》雲:“涑水西逕郇城,又西南逕解縣故城南,解梁即斯城也。又西南逕瑕城,晉大夫詹嘉之故邑也”云云。且考定郇城在解故城東北二十四里,瑕城在解西南五里,二地相距三十里許。杜預於《成公六年》“絳大夫言郇瑕氏之地沃饒近盬”合郇瑕為一,於《僖公十五年》瑕呂飴甥以瑕呂為姓,皆失之。其訂訛補闕,多有可取。雖卷帙不及高士奇《春秋左傳地名考》之富,而精核則較勝之矣。
△《三正考》·二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國朝吳鼐撰。鼐有《易象約言》,已著錄。《春秋》以周正紀時,原無疑義。
唐劉知幾始有《春秋》用夏正之說。至宋儒泥“行夏之時”一言,遂是非蜂起。
元李濂著《夏周正辨疑》,明張以寧著《春王正月考》,而《經》義始明。鼐復取兩家之說,節其繁冗,益以近儒所論,補所未備,駁胡氏、蔡氏改月不改時及諸儒時月俱不改之說,以明《左氏》王周正月之旨,辨證極有根據。其中“三正通於民俗”一條,所引陳廷敬、蔡德晉諸說,於三代諸書所紀年月差互之處,一一剖其所以然,更足破疑似之見。雖篇帙無多,而引證詳明,判數百年紛紜轇轕之論,於經學亦為有功矣。
△《春秋究遺》·十六卷(安徽巡撫採進本)
國朝葉酉撰。酉有《詩經拾遺》,已著錄。是編多宗其師方苞《春秋通論》,而亦稍有從違。其曰《究遺》者,蓋用韓愈《贈盧仝》詩“《春秋》三《傳》束高閣,獨抱遺經究終始”語也。於胡《傳》苛刻之說及《公》、《穀》附會之例,芟除殆盡。於《左氏》亦多所糾正,乃往往並其事蹟疑之。如開卷之“仲子”,謂惠公違禮再娶,以嫡禮聘之可也。酉必據此謂諸侯可再娶,則衛莊公於莊姜見在復娶於陳,陳之厲媯有娣戴媯,其正名為嫡可知,亦將據以為諸侯之禮可並建兩嫡乎?郎之戰距桓公之立已十年,酉乃謂三國來討弒隱公之罪,《左傳》周班後鄭之說為誣。鄫季姬之事,《左氏》以為歸寧見止,於事理稍近。《公羊》以為使自擇配,已屬難據。酉乃斷為季姬已許鄫子,而僖公悔婚,故季姬義不改適,私會鄫子。“天王狩於河陽”,左氏所傳必有所受,此正筆削之微旨。
而酉以為周王欲省諸侯殷見之費,自往就之,所傳仲尼之言不可信。皆未免鑿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