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易舊名以示新異,不足為據也。
△《尚書注考》·一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陳泰交撰。朱彝尊《經義考》載陳氏泰來《尚書注考》一卷,注曰“未見”。
又注泰來字長水,平湖人。萬曆丁丑進士,官至禮部精膳司員外郎。案吳永芳《嘉興府志》,載陳泰交字同倩,萬曆中國子監生,所著有《尚書注考》。與《經義考》迥異。然《經義考》引項皋謨之說,稱同倩治《尚書》作《注考》云云,明出泰交之字。則彝尊未見其書,誤以泰交為泰來審矣。其書皆考訂蔡沈《書傳》之訛。謂有引經注經不照應者三條,又有同字異解者三百六十二條,皆直錄注語,不加論斷。其同字異解者,一字或有數義,抉摘未免過嚴。其不照應者三條,如“凡厥正人”引“惟厥正人”為證,“曰若稽古帝堯”引“越若來”
為證,“德懋懋官”引“時乃功懋哉”為證,則前後顯相矛盾,誠蔡氏之疏略矣。
馬明衡《尚書疑義》、袁仁《砭蔡編》頗以典制名物補正蔡《傳》之闕誤。泰交此書,則惟較量於訓詁之間。而所謂訓詁異辭者,又皆以矛攻盾,未及博援古義,證以舊文。故為少遜於二家。然釋事、釋義,二者相資,均謂之有功蔡《傳》可也。
△《尚書疏衍》·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