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我們誰能說這不是經典?有人說:“當官不發財,請我都不來”,連幼兒園的小朋友的心靈裡都已經埋藏下了“官本位”的影子,我們還有人不為名利二字而當領導的嗎?
我們當領導或是為了那“千鍾粟”,也或是為了那“顏如玉”,但很少有人當領導的目的就是“當官一任、造福一方”。看有些千方百計想進權力場的年輕人,他們無非是羨慕當領導者的奢華與排場,更是羨慕他們的氣勢和張揚。
是不是市場經濟的大潮太過洶湧,太多的銅臭和市儈聲已經汙染了我們的心靈;是不是社會的冷漠已經使我們無法正確地判斷方向,是不是……人們有太多的疑問,也有太多的迷惑。這一切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一個民族的興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決策者的能力,還取決於當領導的執政能力,取決於他們為了“什麼”而當領導。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大任還是要落到當領導的肩上,但是,許多人說,看看我們有些當領導的狀態,人民能見到希望嗎?
以上這些,其實都只是片面的看法,其實好領導還是相當多的。正義永遠是長存的。許多人由於各種原因,誇大了社會的負面因素。中華民族自古就有埋頭苦幹的人,有拼命硬幹的人,有為民請願的人,他們才是中華民族的脊樑,今天依然一樣有。
我作為一個檢察官,20年來,我是頭頂著法律,心繫著百姓來履行職責的。
2000年,寧鄉縣有一個電力事故的案子,案情並不複雜:一個破產停辦的磚廠,因欠債,廠裡的變壓器被債主拆走,連線變壓器的電線懸在原放變壓器的水泥墩上面。電工曾多次向電力部門反映,但線路一直處於輸電狀態。一個九歲的男孩放學後因好奇,爬上水泥墩去扯線頭,雙手被電殘廢,其中一隻手完全喪失功能。
被害人提起賠償的訴訟後,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電力部關於由屬權所有單位負責賠償的規定,判決由磚廠賠償受害人40餘萬元。但磚廠早已倒閉,根本沒有賠償能力,孩子的損害實際上沒有得到任何救濟。
該案上訴到中院後,中院認為磚廠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電力局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孩子可以獲得17萬元的賠償。但電力局不服判決,到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縣檢察院以二審判決違反了電力部的相關規定為由,建議市檢察院提請省檢察院抗訴。業務部門經研究認為,縣檢察院建議提請省檢察院抗訴的理由成立,同意提請省院抗訴。
我審查完案子後,心情格外沉重,案卷裡孩子燦爛和帥氣的臉蛋在我腦海中揮之不去。本來可能一生伴隨著陽光和幸福的孩子,因遭此厄運,註定了這一生將充滿坎坷和悽苦,並且他需要獲得如此一點可憐的救濟都那麼曲折。因此,我認為這個案子不能抗訴。首先,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全社會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第二,電力局對全縣人民的安全用電負有教育責任。第三,電業局對全縣人民安全用電有管理責任。磚廠停產後,你要管理,變壓器被人拆走了,電線吊在那裡,還通著電,有人反映了以後,你們不採取措施,你們只要停電後,什麼事都沒有啦。那麼,只找產權單位負責,難道你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責任嗎!
我將我的意見與業務部門的負責同志交換之後,他們也同意了我不能抗訴的意見。
後來,電業局局長直接找到我。我給他講了不抗訴的理由後,告訴他,外地類似的案例賠償標準是500~600萬元,你負次要責任,賠200~250萬元也是應該的,更何況一個孩子的健康與前途是無法用金錢來計算的。這位局長無話可說。
§虹§橋書§吧§。
第51節:清醒五 莫道百姓好欺,誰都不是傻瓜(2)
很遺憾,這個案子還是被省檢察院抗拆了。重審時,調解,只賠了7萬元。我聽了心都是寒的。我很困惑,他們怎麼能這樣履行職責,如此忍心對待一個受到這麼嚴重損害、渴望得到法律救援的孩子?也不知他們是否想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訓。此時,我只恨我的權力太小了,不能為這個孩子伸張正義。
很多人會反問,當領導不為錢、權,那究竟又為了什麼?
最先定位的應該是毛澤東,他明確指出“當領導就是為人民服務”的;後來劉少奇在接見淘糞工人時說,“你當淘糞工人,我當國家主席;我們的崗位是一樣的,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崗位不同,但“為人民服務”的本質不變。
如今,中國的權力場上還有許多邪氣。這些年我們看到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