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2 / 4)

小說:呂氏春秋 作者:瞎說唄

者謀矣,能令勇者怒矣,能令辯者語矣。夫馬者,伯樂相之,造父御之,賢主乘之,一日千里。無御相之勞而有其功,則知所乘矣。

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樂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先王之立功名有似於此。使眾能與眾賢,功名大立於世,不予佐之者,而予其主,其主使之也。譬之若為宮室,必任巧匠,奚故?曰:匠不巧則宮室不善。夫國,重物也,其不善也豈特宮室哉!巧匠為宮室,為圓必以規,為方必以矩,為平直必以準繩。功已就,不知規矩繩墨,而賞匠巧匠之。宮室已成,不知巧匠,而皆曰:“善,此某君、某王之宮室也。”此不可不察也。人主之不通主道者則不然。自為人則不能,任賢者則惡之,與不肖者議之。此功名之所以傷,國家之所以危。

棗,棘之有;裘,狐之有也。食棘之棗,衣狐之皮,先王固用非其有而己有之。湯武一日而盡有夏商之民,盡有夏商之地,盡有夏商之財。以其民安,而天下莫敢之危;以其地封,而天下莫敢不說;以其財賞,而天下皆競。無費乎郼與岐周,而天下稱大仁,稱大義,通乎用非其有。

白公勝得荊國,不能以其府庫分人。七日,石乞曰:“患至矣,不能分人則焚之,毋令人以害我。”白公又不能。九日,葉公入,乃發太府之貨予眾,出高庫之兵以賦民,因攻之。十有九日而白公死。國非其有也,而欲有之,可謂至貪矣。不能為人,又不能自為,可謂至愚矣。譬白公之嗇,若梟之愛其子也。

衛靈公天寒鑿池,宛春諫曰:“天寒起役,恐傷民。”公曰:“天寒乎?”宛春曰:“公衣狐裘,坐熊席,陬隅有灶,是以不寒。今民衣弊不補,履決不組,君則不寒矣,民則寒矣。”公曰:“善。”令罷役。左右以諫曰:“君鑿池,不知天之寒也,而春也知之。以春之知之也而令罷之,福將歸於春也,而怨將歸於君。”公曰:“不然。夫春也,魯國之匹夫也,而我舉之,夫民未有見焉。今將令民以此見之。曰春也有善於寡人有也,春之善非寡人之善歟?”靈公之論宛春,可謂知君道矣。君者固無任,而以職受任。工拙,下也;賞罰,法也;君奚事哉?若是則受賞者無德,而抵誅者無怨矣,人自反而已。此治之至也。

○處方

五曰:凡為治必先定分:君臣父子夫婦。君臣父子夫婦六者當位,則下不逾節而上不苟為矣,少不悍闢而長不簡慢矣。金木異任,水火殊事,陰陽不同,其為民利一也。故異所以安同也,同所以危異也。同異之分,貴賤之別,長少之義,此先王之所慎,而治亂之紀也。

今夫射者儀豪而失牆,畫者儀發而易貌,言審本也。本不審,雖堯舜不能以治。故凡亂也者,必始乎近而後及遠,必始乎本而後及末。治亦然。故百里奚處乎虞而虞亡,處乎秦而秦霸;向摯處乎商而商滅,處乎周而周王。百里奚之處乎虞,智非愚也;向摯之處乎商,典非惡也:無其本也。其處於秦也,智非加益也;其處於周也,典非加善也:有其本也。其本也者,定分之謂也。

齊令章子將而與韓魏攻荊,荊令唐蔑將而拒之。軍相當,六月而不戰。齊令周最趣章子急戰,其辭甚刻。章子對周最曰:“殺之免之,殘其家,王能得此於臣。不可以戰而戰,可以戰而不戰,王不能得此於臣。”與荊人夾沘水而軍。章子令人視水可絕者,荊人射之,水不可得近。有芻水旁者,告齊候者曰:“水淺深易知。荊人所盛守,盡其淺者也;所簡守,皆其深者也。”候者載芻者,與見章子。章子甚喜,因練卒以夜奄荊人之所盛守,果殺唐蔑。章子可謂知將分矣。

韓昭釐侯出弋,靷偏緩。昭釐侯居車上。謂其僕:“靷不偏緩乎?”其僕曰:“然”至,舍昭釐侯射鳥,其右攝其一靷,適之。昭釐侯已射,駕而歸。上車,選間,曰:“鄉者釐偏緩,今適,何也?”其右從後對曰:“今者臣適之。”昭釐侯至,詰車令,各避舍。故擅為妄意之道,雖當,賢主不由也。

今有人於此,擅矯行則免國家,利輕重則若衡石,為方圜則若規矩,此則工矣巧矣,而不足法。法也者,眾之所同也,賢不肖之所以其力也。謀出乎不可用,事出乎不可同,此為先王之所舍也。

○慎小

六曰:上尊下卑。卑則不得以小觀上。尊則恣,恣則輕小物,輕小物則上無道知下,下無道知上。上下不相知,則上非下,下怨上矣。人臣之情,不能為所怨;人主之情,不能愛所非。此上下大相失道也。故賢主謹小物以論好惡。

巨防容螻,而漂邑殺人。突洩一熛,而焚宮燒積。將失一令。而軍破身死。主過一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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