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期間。撤回上訴的理由很簡單,因為上訴時本來就沒有找著哪怕一點兒有力的理由——面對於法、於理、於情都無可挑剔的指控,手捧滴水不漏的判決,自己又一再聲稱認罪服法,何必呢。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于于2001年11月5日裁定準許李紀周撤回上訴。12日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2001年11月19日,中國新聞社主辦的中國《新聞週刊》刊登文章,詳細解讀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如何從一個根正苗紅、仕途順利的政府高官淪為執法犯法、為走私分子開路護航的腐敗蛀蟲。
據悉,李紀周案於1998年9月,朱鎔基總理南下掀起反走私風暴時李被揭發,當年12月中旬,李在北京醫院看病時被中紀委調查組“雙規”。2000年初,檢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李紀周,同年4月,中紀委正式宣佈李紀周被免職,同時開除其中共黨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李紀周已被逮捕並立案偵查。這是中國官方首次正式對外宣佈李紀周案。不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未透露李紀周犯罪詳情。據介紹,李紀周案拖延很久,是因為李案涉及面太廣,關係複雜,案中又有幾宗轟動全國的走私大案,故只有等到遠華、湛江等走私案審結以後再進行。
輿論認為“罪該萬死”的李紀周,一審被判“死緩”。專家認為,“依法寬大”,暫且免其一死,而沒有感情用事“殺之以謝國人”,是法律對感情、輿論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