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不長時間,大概是9月底,女兒從美國回來,我就把這一萬美金給了女兒。她帶到美國去了。”
周某(男,48歲,原廣東開平某建安集團董事長、總裁)的交待也印證了李紀周夫婦收受1萬美元的事實。周某交待:
“1996年6月份的時候,想在北京買一塊地做房地產專案,我請李紀周的妻子幫忙,李夫人幫我聯絡了一塊地。看完地,我們一起到我的住處,在那裡說起她要去美國看她女兒,我就說我下次我來帶點美金給你,她說,謝謝了。
“……7、8月份,我到北京後打電話給李夫人,約她和李紀週一起出來吃飯。她說李紀周身體不好,不能出來吃飯。我就說那我到她家去,我要了她家的電話和住址。然後大概是晚上八點多鐘我坐計程車去她家裡,我等了兩個多小時李紀周夫婦才回來,那時已是晚上十一點多鐘……我進她家時,是李夫人一個人在客廳接待我,我坐了五分鐘左右,就走了,走的時候我把裝有一萬美元的信封放在她家吃飯的飯桌上,說:‘這美金給你’。她也沒怎麼說,就送我到電梯口。
“因為李紀周是公安部部長助理,我以後可能還有很多事要求他辦,想先打好基礎,以後辦事方便。另外,有幾件事我託李紀周辦,雖沒辦成,我還是感謝他。一是剛才說的在北京找塊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事;二是1996年6月份,我到北京後打電話給李紀周,請他幫忙在公安系統推銷鐳射瞄準器。打電話的第二天,李紀周就帶了公安部裝備局的人過來跟我談這事,不過,最後因為價格太高沒談成。”
三下廣東,動員證人出庭作證
李紀周受賄300萬港幣和為庇護新英豪走私而干預深圳、廣州公安機關緝私的最重要的證人、亦即舉報人鄭某,由於屢遭梁耀華以及告而未倒的當地實權人物的圍追堵截(其弟遭綁架、汽車遭搶劫、住宅附近時有陌生人出沒,甚至幾次遭遇追殺),心存顧慮,居無定所。偵查階段鄭某的證言和提供的其他證據距起訴要求還差不少,需要補證;專案組決定,如有可能,還應動員其出庭作證。
肩負重任,朱蘭、陳速在2000年9月5日南下廣州。在本已約好的時間和地點,只收到鄭某電話一句“出於安全考慮,不能接受詢問。我只相信中紀委”就失去聯絡。二人立即報告方工。方工經與許海峰、劉漳南、葉上詩研究,立即請示高檢院。高檢院立即請求中紀委幫助。多方工作、幾經周折,他們終於接觸到舉報人,補充、完善了李紀周受賄及干預下級機關依法查處新英豪公司走私的關鍵情節。短暫的接觸中,來自北京的檢察官贏得了舉報人信任,她表示開庭審判時願去北京出庭作證。
11月10日,朱蘭、陳速再赴廣州,為證人出庭做準備工作。
11月14日,朱蘭、陳速赴珠海完善證據。
補充取證工作,專案組還做了許多……
1600字的起訴書,寫了11稿,改了400多處
眼前是一摞作廢的起訴書稿,是李紀周案的起訴書原稿。仔細數了數,不過1600字的起訴書,共改了11稿,其中7稿可以說改得是一塌糊塗。粗略算算,累計修改不下三四百處;看著方工那並不算好看卻很認真的字跡、圈圈點點的修改符號,對比著修改前後段落、句子和字詞的結構、順序甚至語氣,細細揣摩,不由得不歎服於方工的耐心、細緻、嚴格和高明。看著這摞稿紙,腦中不禁浮現出夜深人靜時,方工獨自坐在辦公室,對著列印得乾乾淨淨、整整齊齊的起訴書稿,時而揮筆果斷增刪,時而冥思苦想……直至改得面目全非。歎服方工的同時,心裡不免產生一連串疑問:如果初稿真是方工起草、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方工之手,何至於修改的地方如此之多、修改前後相差如此之大?會不會某個環節由他人代筆?筆者就此事從側面謹慎地問過方工,怕問得太直接的話他會迴避,因為大家都知道方工對下屬嚴格要求的同時,很愛護他們,怎麼可能對外人講吓屬的短處呢。
“初稿真是我起草的。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我手。你看,這些修改筆跡也都是我的。”
“怎麼會這樣?”
“確實是這樣,初稿寫成後,我給專案組同志們念,請大家提意見,我再根據大家意見修改,修改後還要向葉檢、市院和高檢領導同志彙報,聽領導的指示。這樣反覆了許多次。其間也包含著高檢領導、許海峰檢察長、劉漳南副檢察長、葉上詩檢察長等同志的指導意見。……修改次數多,有認識的原因,有文字表述的原因,還有案情變化、案件進展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