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2 / 4)

小說:一路騙到底 作者:大刀闊斧

它進行過賣空或批評。事實上,1998~1999年間,我們一直持有它的股票。該公司的業務模式與聯合資本一致,所以有人認為我們的批評也同樣適用於它。實際上,我們的大多數批評與商業模式無關。我不認為此類業務發展公司存在什麼本質的問題。綠光資本對沖基金的批評僅針對聯合資本,以及它的會計準則和公司行為。

一路騙到底 第三部分(6)

4月4日,證券交易委員會再次送來傳票,要求4月11日前提交所有檔案。所有傳票統統都在星期五送達,難道這只是巧合?這一次,他們希望提交:另外幾家公司的資訊、信貸衍生產品的交易資訊(我們根本沒有此類交易)、我們的客戶清單、客戶要求贖回的清單,以及我們與其他幾家對沖基金的來往通訊。我提交了所有要求的檔案,並準備好與官方會面。我並不擔心陷入麻煩或是真的做錯了什麼,但是,我發現,不得不聘用律師詳細檢查每一封電子郵件確實讓人煩惱不堪。此外,當局對錯誤物件的調查也著實讓人洩氣。他們似乎錯誤地把顯微鏡對準了錯誤的人(小人物)—我。我希望與他們見面的時候,能夠說服他們把注意力集中在聯合資本身上。

幾個星期之後,紐約州聯邦法官駁回了對聯合資本及其會計準則的集體訴訟(在我的演講之後很快提起的訴訟)。法官裁決如下:

鑑於聯合資本的會計準則在每一份遞交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備案中都進行了某種程度的公開披露,原告關於被告欺詐的控訴必須基於:被告的會計準則導致了對某項具體投資隱蔽的誇大估值,或是聯合資本並沒有堅持公告相關的會計政策。由於原告提供的事實無法支援以上結論,因此,駁回原告對被告欺詐行為或誤導性宣告的起訴。

首先,原告未能充分證明聯合資本的估值政策導致了它對某項投資的誇大評估。訴狀僅宣告瞭原告關於出現多種估值並不恰當的觀點,以及偶爾對該觀點的簡單推理,卻沒有論證原告所主張的真正價值。

翻過幾頁判決書,判決繼續:

即便原告提供充分的事實支援聯合資本有可能誇大了某些投資的價值的推論,原告也未說明任何此類誇大估值的程度。為了申訴特定的欺詐,原告必須申明聯合資本如何誇大投資……

因為原告沒有申明聯合資本誇大評估問題投資的具體數目,也未能提供可以讓理性的陪審團判斷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將如何看待何為誇大評估的任何事實。

換句話說,原告必須向法官證明真實的估值。這簡直就是自相矛盾的第22條軍規,因為訴訟已經先於調查被駁回,而聯合資本的大部分投資都是針對私人公司的,只有聯合資本自己擁有那些能夠得出精確估值的保密檔案,原告在無法取得相關資訊的情況下如何能夠提供真實的評估價值?!

法官顯然不關心這個,因為他得出了讓人費解的結論,“聯合資本的實際評估政策是公開的,如同關於公司的不利訊息……”法官究竟認為聯合資本在哪裡揭露了所有的不利訊息?

法官還發現:

即便被告提出了某項投資的價值應當減少的理由,例如公司破產等因素,被告仍然無法解釋為什麼該因素應該被著重考慮,或證明聯合資本的政策沒有考慮該因素。因此,原告的申訴除了證明原告不贊同聯合資本的某些資產評估之外,沒有任何主張成立—鑑於非流動證券的評估的難度,以及評估中需要恰當考慮的大量因素,對聯合資本某些資產估值的不認同並不能夠視做欺詐……

由於案件在原告能夠進行調查之前便被駁回,因此原告無法進行舉證,例如檢視聯合資本的賬簿或記錄,或是檢視聯合資本如何評估資產價值等。換句話說,在原告有可能獲取聯合資本的檔案證明法官所謂無法看出的欺詐之前,案件便已然夭折。

我無法把法官的判決視做什麼重大的發展。沒有人檢視過聯合資本的評估和相關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駁回案件的法律判決無法證明聯合資本會計準則的清白。不過,有一點值得肯定,那就是聯合資本的律師才能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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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騙到底 第四部分(1)

2004年夏末,記者赫布·格林伯格給我打來電話並詢問我是否線上支付過我的電話賬單。格林伯格曾經為網和CBS 網寫過幾篇批評聯合資本的文章。

“沒有呀,”我回答道,“怎麼回事?”

“你應該檢查一下,看看是否有人開通了線上賬戶,獲取你的電話記錄。”他告訴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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