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更正深表不解。
如果扣除2008年對2006年淨利潤追溯調整,則按2006年3 194萬元基數,“2006~2008年度淨利潤的複合增長率不低於17%”的承諾要求南京中商2008年要實現不低於4 372萬元淨利潤,可南京中商2008年只實現淨利4 336萬元(不考慮838萬元子公司超額虧損進報告期利潤),則南京中商觸發追加股份條件。從這個角度,大家就明白為何南京中商要屢次調低2006年淨利潤。
此外,在年報釋出後10天即4月24日,南京中商釋出了其2009年第1季報和一項重大事項公告,稱:
本公司控股孫公司泰州中央國際購物有限公司,於2009年4月22日召開股東會議,出席會議的股東一致透過了登出泰州中央國際購物有限公司的議案。
泰州中央國際購物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 000萬元,以租賃經營場地方式承租了泰州商城商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房產為營業場地。自開業以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銷售一直處於低迷狀態,透過對商品結構的調整及多方努力,銷售低迷局面仍無明顯好轉,導致公司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該公司已於2009年3月21日正式停業,現經該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登出泰州中央國際購物有限公司。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1 萬元;淨利潤萬元;總資產1 萬元;淨資產…2 萬元(未經審計)。停止營業後,新增閉店損失影響合併報表1 320萬元,已列入本公司第一季度損益。
筆者懷疑該事項構成2008年度報告期期後事項,2008年度就應對閉店損失1 320萬元進行確認。筆者注意到:
2008年報稱華泰證券出具的關於本公司股改承諾履行情況的補充核查意見書認為:“南京中商的相關股東已履行了在股改中做出的承諾:根據南京中商2006、2007、2008年經南京立信永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股東南京市國資公司不存在觸發追加送股的情況。”詳見公司在上交所網站披露的《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承諾履行情況的補充核查意見書》。
筆者沒有查到該補充核查意見,但根據該段內容,保薦人是根據審計師的審計報告出具的股改承諾履行情況被核查意見書,但仍沒有消除筆者對以上兩個會計事項的疑慮,尤其是第一個會計事項。
東湖高新套期會計的追加股份困境(1)
東湖高新(600133)是一家園區開發企業,2009年2月26日至3月6日《證券日報》相繼發表了《東湖高新連續四年未分紅 董事長年薪逆市漲40%》等文章,對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報中公司董事長和高管薪酬、分紅、獎勵等問題提出了疑問。3月11日,該公司釋出澄清公告,並補發關於收到獎勵款公告。
東湖高新澄清公告稱公司分別於2008年6月、7月收到襄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的公司園區開發獎勵3 萬元。該項獎勵款已計入了2008年營業外收入,並作為非經常性損益列示,與公司股改承諾觸傳送股條件“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增長率低於50%”沒有關聯關係,不存在規避送股的情況。但公司對2008年第3季報做了更正,同時調增存貨及營業外收入
3 萬元,該事項不影響2008年報。
筆者瀏覽了一下該公司年報,東湖高新2008年實現扣除非經常損益後歸屬母公司股東淨利潤億元,同比增長71%,履行股改時的業績承諾。根據股改業績承諾,如果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增長率低於50%,則將每10股追送股。下表是東湖高新2008年非經常性損益。
筆者發現東湖高新在將億元園區獎勵款放入非經常性損益的同時,也將利率互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放為非經常性損益,這個事項引起筆者的警覺,根據證監會2008年版的非經常損益規定,有效套期的衍生品投資損益不屬於非經常性損益,那麼東湖高新的利率互換是否適用套期會計條件呢?
非經常性損益專案和金額 (單位:人民幣元)
非經常性損益專案 金 額 說 明
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 33 756 公司獲得的園區開發獎勵
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
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