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時候,首先要考慮自己實現諾言的實力,承諾不應超過自己的能力範圍。也就是說,許諾時一定要考慮到“應諾”的可能性。任何時候,我們都不能光憑良好願望甚至主觀想像去許諾。離開客觀實際和條件許可,隨意向別人許諾,雖然一時可以用你的諾言滿足對方,但是,這“慷慨”帶來的苦果卻要由你一人來吞食。朱熹早就明確地告訴我們:“欺人亦是自欺,此又是自欺之甚者。”因此,許諾一定要慎重,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做好解釋工作。一旦許下諾言,就要盡全力去實現。
承諾時,不要信誓旦旦,作“熱血男兒”,要為自己留有餘地。即使有能力辦到的事,也可以用“給我一次機會”之類的話語來代替許諾。這並不是教你學耍“滑頭”,因為事情的發展是千變萬化的。正如西班牙諺語所說:“諾言快似駿馬,但事實可以追上它。”許諾既有它“超前”的一面,又有它“滯後”的一面。說它是超前的,是說它在沒有實現之前就已經“預付”給對方了;說它是滯後的,是說它在兌現的過程中,是以過去的情況為依據的。沒有人能夠準確無誤地說出下一分鐘會發生什麼。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