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1 / 4)

,研究政策,草擬接管的各種條令、條例等。接管上海的幾千名幹部,提前20多天集中在丹陽集訓。各部隊把從敵人那裡繳獲的、中共地下組織調查的和城市居民提供的有關城市的各種材料,如歷史沿革、工商業和金融情況、國民黨黨政軍機構設定、教育文化機構、物資儲存,以及民情風俗、文物古蹟等材料,收集整理出來,印發給幹部戰士閱讀、討論。

政策集訓。各部隊為把中共中央關於城市工作的方針政策同每個城市的實際結合起來,開辦集訓班,研究和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比如,如何對待國民黨政權機構及其成員,管理市場、貨幣等,一項一項研究,制定出具體政策和措施。透過這樣的集訓,使幹部掌握了關於城市工作的各項政策,也使少數幹部克服了無政府無組織狀態,加強了請示報告;克服了急躁情緒,避免了把農村階級鬥爭的一套辦法機械地搬到城市中來。第三野戰軍在解放上海前夕,對凡能想到的涉及政策的各種問題,都作了周密的研究。不僅如此,他們還制定了許多具體措施。比如,對如何保護宋慶齡的人身安全、人民政府掛什麼牌子、如何頒佈政府法令、怎樣清除垃圾等問題,都做了細緻的安排。就連進城後怎樣使用抽水馬桶、開關電燈、乘坐電梯等,都派專人上課。一次,僅僅為了講解保管城市檔案的目的和意義,陳毅就給接管幹部講了一個多小時的課。

紀律教育。部隊良好的入城紀律,對於穩定人心、開啟局面起著很好的作用。所以各部隊在入城之前,普遍都制定了《入城守則》、《城市生活注意事項》等規定,要求指戰員嚴格執行。如華東局對接管江南城市的部隊幹部及接收人員提出必須堅決遵守10項入城守則:第一,一切機關、部隊、公營企業人員、採購人員、民兵、民工凡未持有軍管會所發之通行證,或配帶軍管會特許之證章者,一律禁止出入市區及工廠區。嚴厲處罰一切破壞秩序、損壞公物及盜竊國家財產的分子。第二,一切接收人員與入城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堅決執行人民解放軍總部及華東軍區所頒佈的一切命令法規。嚴禁無紀律無政府現象。第三,入城部隊只有保護城市工商業之責,無沒收處理之權。除易於爆炸和燃燒的物資,如炸藥、彈藥、汽油等,應迅速疏散出城並呈報軍管會處理外,嚴禁搬運機器、物資和器材,嚴禁擅拆車輛及零件。第四,除敵方武裝散匪及其他持槍抵抗的人員應加俘虜,及重要特務間諜與破壞分子和重要戰犯應加逮捕外,嚴禁亂打人亂抓人的現象。第五,任何部隊有收集散在戰場上的彈藥、武器、其他軍用品及軍用物資之責,但無單獨處理之權。必須開列清單呈報軍管會轉報華東軍區統一處理。嚴禁各部隊後勤供給人員離開本身職務投機取巧、亂抓物資或搶購物資。第六,一切入城的機關及部隊必須遵照軍管會所指定的房屋居住,服從公共房屋管理處的管理與分配,並教育一切人員愛護公物及使用室內一切新式裝置與衛生裝置的方法。禁止擅移器具裝置及盜竊破壞國家財產。所有部隊機關一律不準駐在工廠、醫院、學校和教堂。第七,在戰鬥結束後除需要維持城市秩序一定數量的部隊外,其他部隊一律撤出城外,並在撤出前必須將任務移交清楚。一切駐在城內的部隊,應制定適合城市生活習慣的制度和規則,一切機關及部隊人員不許在市內無故鳴槍,如需軍事演習或練習射擊時,必須得到軍管會的批准,並須到軍管會所指定的郊外地點演習。第八,一切機關及部隊人員應實行公平交易,不得強買強賣。所有部隊人員及公務人員乘坐公共汽車,或進入公眾遊戲場所,必須照規買票。所有汽車及其他車輛入城,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並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第九,一切機關及部隊人員應保持艱苦樸素作風,不準私受饋贈私取公物,反對貪汙腐化墮落行為。第十,厲行獎罰制度,對遵守紀律、遵守城市政策有功者,應給予精神的和物資的獎勵,對違反紀律、違反城市政策者,必須徹底追究,並依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一、城市軍事管制(4)

入城的準備工作十分重要,特別是大城市的接管必須做好適當準備,才能進城。如入上海市時,1949年4月30日,鄧小平、陳毅等總前委向中央軍委報告:“我黨軍隊未作適當準備草率進入大城市必然陷於非常被動的地位。”“我們考慮以儘可能推遲半月到一月入上海為好。”中央軍委覆電同意。中共中央還確定了“慎重、緩進”的方針。幾千名接管幹部,幾十萬大軍,經過20多天的集訓和準備,一切就緒。陳毅說:“今天世界上沒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我們接管上海了!”194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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