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部分(2 / 4)

,但後來因為雞毛蒜皮的事太多,經常需要牛、羊、雞等禽畜進出議事大殿。長老們感到很不爽,宗廟內負責衛生工作的人員也頗有微辭。

後來經過城主和長老團協商,將執法場所改到了廟門口,基本上是兩天時間,負責法律工作的長老們分為兩個組,每個小組各一天。

透過近年來的裁判工作,這些長老們都積累起了較為豐富的執法經驗。對一般交易中發生地糾紛可以說洞若觀火,不會被糾紛雙方的表演所矇蔽。但長老們在執法中運用得最多的手段還是經濟處罰,其次是採用“笞”刑,近年來一直沒有用過“役”以上的刑——“笞”刑是在廣場上公開行刑的,對廣場上的人還是有一定的威懾力的。

可惜目前太昊和少昊都還沒有成文法,執法地標準還有很大地隨意性,從今天裁決的案例來看,由於陶器商的表現不佳。儘管他損失的是兩件陶器。卻只得到了相當於一件地賠償。

在這個年代,既然還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更不可能要求長老們做到“有法必依”了。

這樣子是不行的,今年冬季農閒的時候。我一定得組織一個“立法委員會”,讓太昊、少昊和黎族的長老們一起參加,共同制訂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

為期兩天的貿易活動結束後,各族人散去,貿易城的匠作區、居住區甚至宗廟都賺得盆滿缽滿,宗廟在交易中得到了大量的牛羊,交給馬齊的騎兵去放牧了。

從這種管理辦法看,貿易城實行的是早期的“公社”制,還沒有進入我所期望的漸進式私有制。

不過且不用去管他,讓略有不同的制度共生並進吧,在這個階段,誰知道什麼制度才是最適合的呢?

我總不能以後世的經驗強行地推動社會體制的發展吧。

拔苗助長,史上多有遺訓。

倒是法律的制訂可以對這個階段社會的發展起到一個導向的作用。

漢饃拉比法典的制訂被認為是西方奴隸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而後世在東方華夏,春秋戰國——甚至到漢朝之前的法律也有極強的奴隸制味道。

希望透過一部法律的制訂,能夠讓這個階段的社會發展更為有序一些,也更符合我在後世得到的認知。

在生活和生產物資不夠豐足的條件下,或許先發展比較充分的“公社公有制”才能達到建設私有制的物質基礎,也只有更多的物資與更多的人口,才能保證私有制社會的繁榮。

假如現在對一個原始部族族人說:“你是獨立的,部族保護你的私有財產!”然後讓他從原始部族中獨立出去,可能擺在他面前的不是如何發展的問題,而是如何生存的問題。

所以我在太昊實行的,也是大元和黎族相結合的“相對私有化”,即以小部族為單位的私有化,以促進小部族之間的互通有無,讓商業元素不斷滲入到城市文化中去。

隨著物資的不斷增長,部族間由於產出的差異,將出現一定的貧富分化,隨後才有可能出現私有的動力和階級的產生。

但近期是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再差的部族也不會有“破產”的可能,大不了在宗族的幫助下多開一點土地。

貿易城的發展程度超越了我的想像,也給了我很大啟發。

接下來,是應該在大力發展中心城市的前提下,逐步建設衛星城的時候了。

當分屬不同部族的衛星城建設起來以後,再適當引導不同的城市發展各具特色的產業結構,從而建立起與貿易城性質相似的性質,但規模更大,層次更高的貿易活動。

現在,我最主要的工作應該是回到太昊,將制銅器的技術再進一步提高,再儘快傳播到少昊和大元諸城中來。

物流—— 以牛車為主要工具的物流,將極大地推動在少昊和大元諸城的貿易,從數量到質量都會得到極大的提高。

9月初,帶著大批銅錠,馬齊和貿易城的騎兵護送我開始返回大河渡口。

大河邊,兩岸的太昊族人已經達到共700餘人的規模,在少昊這邊的渡口,已經有300餘人的一個基地,二十多隻比較大的筏子泊在岸邊。

岸上的人一片忙碌,一個村莊的雛形也已經在大河這邊建設起來。

看到我出現,土魯的徒弟們停下了手中的活過來致意。

但過來的匠人仍然很少,主要是戰士們在搞建設。

現在大河兩岸已經各有了一個太昊基地,不管以後大河會不會再改道,我也打算將這兩個基地保留下去,並儘可能的建成相對獨立的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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