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部分(3 / 4)

小說:精神現象學 作者:鼕鼕

中的每一個方面都是雙方的滲透,所以上述那兩種規定不能全部表述出它們的性質來;而且,自我意識既然關涉到它們雙方,本身就是自在而又自為的;自我意識因而必須以這種雙重的方式跟每一方面發生關聯;只有這樣,它們之各是自身異化了的規定這一性質,才會顯現出來。

現在,自我意識這樣判斷善與惡:凡它發現其中有它自己在內的那種物件,它就認為是好的和自在的,凡它發現其中有它自己反面在內的那種物件,它就認為是壞的;善即是它與客觀實在的同一(Gleichheit),惡即是它與客觀實在的不同一(Ungleichheit)。同時,凡對它而言是好的或壞的,其本身也自在地是好的或壞的;因為正是在它這裡“自在地是”和“對它而言是”亦即自在的存在和對它的存在這兩種環節乃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說,它是客觀本質的現實精神,而判斷則是精神的力量在這些客觀本質身上所作的顯示,因為正是它的力量致使它們象它們自在地那樣。善與惡的真實性的標準,不在於客觀本質本身究竟直接是同一的東西還是不同一的東西,即,不在於它們究竟是抽象的自在存在還是抽象的自為存在,而在於精神究竟對它們保有什麼樣的關係,即,在於它們跟精神究竟是同一還是不同一。既然這些客觀本質首先被設定為'精神的'物件,然後透過精神而變成自在存在的,那麼當精神同它們發生關係時,精神同它們的關聯,同時就成了它們的自身返回,於是這種返回,它們才獲得現實精神的存在;並且同時,它們的精神'實質',也就顯現出來。但是,正如它們的第一種直接規定之不同於精神跟它們的關聯那樣,第三種規定,它們的固有的精神,也不同於它們的第二種規定。——首先,由於精神跟它們的關聯而產生出來的它們這第二種自在存在,一定就已經與直接的自在存在大不相同了;因為精神的這個中介過程毋寧已使直接的規定性發生變動,使之變成了某種別的東西。

這樣一來,自在自為存在著的意識,現在發現國家權力固然是它的簡單本質和一般存在,但不是它的本然的個體性,固然是它的自在存在,但不是它的自為存在,它毋寧發現在國家權力下,它的行動,作為個人的行動,已經受到拒絕、壓制而不得不變為服從。個體於是在這種權力的壓制下返回自己本身;國家權力對它來說已是一種壓迫性的本質、壞的東西、惡;因為權力已不是與個體性同一的東西而是完全不同一的東西了。——相反,財富是好的東西、善;它提供普遍的享受,它犧牲自己,它使一切人都能意識他們的自我。它自在地即是普遍的善行,如果說在某種情況下它並未實現某一件善舉,並未滿足每一個需要,那麼這只是一種偶然,無損於它的本質;它的普遍的必然的本質在於:將自己分配給一切個人,做一個千手的施予者。

這兩種判斷使關於善的和關於惡的思想各產生一種新的內容,恰恰與它們原來對我們來說所具有的那種內容性質相反。——但自我意識跟它自己的物件的關聯還不算完滿,即是說,它僅只從自為存在的角度或尺度上跟它的物件發生了關聯。但是,意識同樣也是自在存在著的本質,它必須同樣把這一方面也當成發生關聯的尺度,只有這樣,精神性的判斷才算完滿。國家權力按照這一個方面說,表達了自我意識的本質;國家權力一部分是靜止的法律,一部分是規定著普遍行動的諸個別過程的指示和命令(Regie-rungundBeB�eehl);其一'部分'是簡單的實體本身,其另一'部分'是實體鼓舞並保持其本身和一切個體的那種行動。因此,個體發現在國家權力中他自己的根源和本質得到了表達、組織和證明。——與此相反,在財產的享受中個體體會不到他的普遍本質,關於他自己他只能獲得一些倏忽即逝的意識,感受到自己是一種自為存在著的個別性,認識出自己與自己的本質的不同一性。——因此,善與惡的概念現在獲得了跟以前的性質相反的內容。

這兩種方式的判斷各有自己的同一和不同一。在第一方式的判斷下,意識認定國家權力是與自己不同一的,財富享受是與自己同一的;而在第二方式的判斷下,前者被認定是與意識同一的,後者是與意識不同一的。現在出現了兩種同一性的認定和兩種不同一性的認定,對上述那兩個現實的本質'權力和財富'出現了兩種相反的關係。——我們必須對這兩種不同的判斷本身進行判斷,而在判斷時我們必須應用前面建立的那個標準或尺度。如果按照前面建立的尺度,那麼判定或認出同一性來的那種意識關係就是善,認出不同一性來的那種意識關係就是惡;而且這兩種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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