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的事情對我來說是自在而自為存在著的;所以,倫理的實體是自我意識的本質;而自我意識則是倫理實體的現實和實際存在,是它的自我和意志。
《精神現象學》
黑格爾著 賀麟等譯
第六章 精神 導言
當理性之確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實在這一確定性已上升為真理性,亦即理性已意識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時,理性就成了精神。——前面經歷過的最後一個運動階段,曾表明過精神的形成情況,因為在那個運動階段中,意識的物件,亦即純粹範疇,曾上升為理性的概念。在從事於觀察的理性中,自我(Ich)與存在、自為存在與自在存在的這種純粹統一,已被規定為自在或存在,而且理性的意識已發現了自己。但是,理性的觀察,真正說來與其說是在從事發現,倒不如說是在揚棄直接發現其物件的這種本能,揚棄觀察理性的這種無意識狀態。被直觀了的範疇,被發現了的事物,是作為“我”的自為存在而進入意識裡的,此時的我,已知道它自己在客觀本質中乃是自我'主體'。但是,範疇之被規定為與自在存在相對立的自為存在,也同樣是片面的,是一個正在自身揚棄的環節。因此,範疇,對意識而言,就按其普遍真實意義而被規定為自在而又自為存在著的本質。這種仍然是抽象的、卻構成著事情自身的規定,才是精神性的本質,而關於精神本質的意識,則是關於精神本質的一種形式知識,儘管這種形式知識,也到處接觸到精神本質的各種內容。事實上,這種意識,作為一種個別事物,與普遍實體還是有區別的,它不是任意地制定武斷的法律,就是以為法律都是象它們自在自為的那個樣子具備於它自己的知識本身之中;並且,它還認為自己是有權審斷這些法律的仲裁人。——或者,如果再從實體這一方面來說,那麼,實體就是還沒有意識到其自身的那種自在面又自為地存在著的精神本質。至於既認識到自己即是一個現實的意識同時又將其自身呈現於自己之前'意識到了其自身'的那種自在而又自為地存在著的本質,就是精神。
它的精神性的本質,在前面已被叫做倫理實體;但精神本身則是倫理現實。
精神是這樣一種現實意識的自我,這種現實意識與精神是對立著的,或者更應該說,現實意識與它自己,與作為客觀現實世界的它自己,是對立著的,不過這樣一來,客觀現實世界對自我而言已完全喪失其為有異於自我的一種外來物的意義,同樣,自我對客觀現實世界而言也已完全喪失其為脫離了世界的一種獨立或非獨立的自為存在的意義。精神既然是實體,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恆不變的本質,那麼它就是一切個人的行動的不可動搖和不可消除的根據地和出發點,——而且是一切個人的目的和目標,因為它是一切自我意識所思維的自在物。——這個實體又是一切個人和每一個人透過他們的行動而創造出來作為他們的同一性和統一性的那種普遍業績或作品,因為它是自為存在,它是自我,它是行動。
作為實體,精神是堅定的正當的自身同一性;但實體即是自為存在,它就是已經解體了的、正在自我犧牲的善良本質(gutigesWesen),每一個人都分裂這個善良本質的普遍存在,從中分得他自己的一份,從而成全其自己的業績。本質的這種解體和分化,正是'形成'一切個人的行動和自我的環節;這個環節是實體的運動和靈魂,是被實現出來的普遍本質。但恰恰因為這個實體是在自我中解體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質,而是現實的和活的本質。
這樣,精神就是自己支援自己的那種絕對實在的本質。以前的一切意識形態都是精神的抽象物,它們之所以成為那個樣子,都是由於精神對自己進行了分析,區別了自己的環節,就停留於這些環節上了。這些環節的這種孤立化,乃以精神本身為其前提,並賴精神本身而得以持存,換句話說,它們只是在實際存在著的精神之中才表現為孤立存在的。這些孤立的環節,如果從外表上看,彷彿它們確實是些孤立存在的東西;但它們之向其本源和向其本質前進和歸返,就說明它們只不過是一些環節或正在消逝的東西;而且這個本源和本質恰恰即是這些環節的這種運動和消解。在這裡,精神,或者說,這些環節的反思,既已確立於其自身之中,那麼,我們'研究現象學的人'的反思,就可以就這一方面簡略地對它們加以回顧了:它們曾是意識、自我意識和理性。因此,當精神在自我分析中停留於這樣一個環節:認為,它自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著的現實並忽視這種現實之為它自己的自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