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有自我意識的東西。
這樣一來,首先,精神本質對自我意識來說是一種自在地存在著的規律;稽核過程中出現的那種形式的、並非自在地存在著的普遍性,已經被揚棄了。其次,精神本質又是一個永恆的規律,永恆規律不以某一特定的個體的意志為基礎,它獨立自存,具有直接存在的形式,是一切個體所共有的絕對的純粹意志。而這種絕對的純粹的意志又不是一種誡律,因為誡律僅只應當存在,它則實際存在著並且具有實際效力;它是範疇的普遍的自我,普遍的自我直接就是一個現實,並且世界也僅只就是這個現實。但既然這種存在著的規律是絕對有效的,那麼自我意識對此規律的遵從也就算不得是對於一個主人的服役,——因為如果是服從主人的命令,則在主人任意武斷的命令中自我意識就認識不出自己來。恰恰相反,這些規律乃是自我意識自己的絕對意識本身所直接具有的一些思想。自我意識並不相信它們,因為信仰不免也要直觀本質,但被直觀的總是一種外來的本質。倫理的自我意識,由於它的自我的普遍性的緣故,是直接與本質合而為一的;而信仰則從個別的意識開始,它是個別意識永遠趨赴於這個統一而又永遠達不到它自己的本質的那個運動過程。——但這樣的個別意識,已經由它自己揚棄掉了,這種合而為一的中介已經完成了,而且只因為已經完成了這種中介,個別意識才成為倫理實體的直接的自我意識。
因此,自我意識與本質之間的差別是一種完全透明的差別。而這樣一來,本質自身中的差別也就不是些偶然的規定性,相反,由於本質與自我意識(這裡是唯一也許有可能發生不同一性的地方)的統一,它們就都是從那個被它們自己的生命滲透了的統一體中劃分出來的集團(Massen),都是些自身清徹的未曾破裂的精靈,都是些毫無瑕疵的天上的形象,這些形象在它們的差別中包含著它們的本質的純潔無辜與和諧一致。——不僅本質如此,自我意識也同樣是對這些差別'不同的法律'的一種簡單的清徹透明的關係。它們存在著,就只是存在著,——這就是自我意識就它自己與它們的關係所具有的意識。所以索夫克勒所寫的《安提貢》把它們當作神立的、雖不成文而明確可靠的法律。
可以說,它不是今天和昨天,而是從來和永遠生活在那裡,沒有人知道,它是從何時開始出現。
它們存在著。如果我追問它們的發生並把它們限制於它們的起源上,那麼我自己,則已經在那裡超越了它們,因為此時我是普遍的,而它們則是被制約的和有限制的東西。
如果說它們應該得到我的意見的贊同,這就等於說我已經動搖了它們的堅定不移的自在存在,並把它們視為一種對於我也許真也許不真的東西。而倫理的思想,正在於毫不動搖地堅持於正確的對的東西,而避免對合法的對的東西作任何變動、動搖和變更。——讓我們假定,由我代人保管一項存款。這項存款是別人的所有物,'或者說,它作為別人的所有物存在著,'而我所以承認它是別人的所有物,因為它是如此存在著,並且我毫不動搖地保持著我與存款的這種關係。
可是如果我把這代人儲存的款項據為己有,那麼按照我的稽核原則、同語反覆來說,我也絲毫不發生什麼矛盾;因為到這時候我已經不再把它視為一個別人的所有物了;把我並不視之為別人的所有物的東西據為己有,是完全說得通的。看法上的改變並不是矛盾;因為這裡所說的不應該自相矛盾,只是指物件和內容而不是指看法。正如我在贈送東西給別人時能把我的觀點從這是我的所有物改變成這是別人的所有物,而並不因此自陷於矛盾那樣,我也能反過來把我的觀點從這是別人的所有物改變為這是我的所有物。——所以,某種事物是對的,並不是由於我發現它有什麼不自相矛盾的東西,它所以是對的,就因為它是對的。某種東西是別人的所有物,或它作為別人的所有物存在著,這個是或存在,乃是一切的基礎;對於它,我既不必去進行討論,也不必去尋找各種各樣的思想關聯;我固然不必去考慮法律的制定,同樣,我也不必去考慮它們的稽核;透過我的這樣一些思維活動,我曾顛倒過那種關係,因為事實上我曾完全可以隨意使關係的反面同樣良好地適合於我那無規定的同語反覆的知識並從而將其建立為法律。但這個規定和與它相反的規定究竟哪一個是對的,這是自在而自為地規定了的;就我來說,我完全可以把我所願意的一切東西都立為法律,同樣我也可以說不能把任何東西立為法律,而且,當我開始稽核的時候,我已經是走上不合倫理的道路。我所以居於倫理的實體之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