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部分(3 / 4)

小說:精神現象學 作者:鼕鼕

的就只是這些特定的形態。因為精神的未成形態的本質或它的純粹概念已經在前面闡述過了。而意識和自我意識的區別同時都發生在自我意識範圍之內。宗教的形態並不包含脫離了思想的自然、也並不包含脫離了存在的思想那種意義下的精神的特定存在。反之宗教的形態乃是包含在思維內的一種定在,同時也是一種存在在那裡的思想內容。——按照精神藉以認識自己宗教的形態之不同的規定性,一個宗教便與另一個宗教可以區別開。

不過必須指出,於按照個別的規定性以表述精神對其自身的知識時,事實上並沒有窮盡現實宗教的全體。那些將要被陳述的一系列的不同的宗教同樣也只不過重新表現一個唯一的宗教、甚或每一個個別的宗教之不同的方面罷了。而且那些似乎足以標誌出一個現實宗教不同於另一個現實宗教的種種觀念也出現在每一個宗教裡面。不過這種差異性(VerBschiedenheit)也必須看成宗教的差異性。

因為當精神處在它的意識和它的自我意識有差別(Unterschied)的境地時,則它的運動的目的就在於揚棄這種主要差別,並賦予意識物件的任何形態以自我意識的形式。但是這種差別並不僅由於意識所包含的諸形態,也具有自我這一環節在內和上帝被表象為自我意識就算是已經被揚棄了。被表象的自我並不是真實的自我;被表象的自我為了也會象這個形態的任何其他較確切的規定那樣,屬於這一形態,那麼,一方面它就必須透過自我意識的活動投入這種形態裡去,另一方面較低的規定必須表明自己已為較高的規定所揚棄和把握。因為被表象的東西之所以停止其為被表象的東西和為知識所不能把握的東西,只是由於自我曾經產生了它,並且自我因而把物件的規定看作它自己的規定,所以在物件中直觀到自己。——透過這種活動那較低的規定'即被表象的東西',同時就消逝了。

因為'意識的'這種活動是否定性的,而這種否定過程是由於否定了對方而實現出來的。如果說還有低階的規定出現,則它便已經退居於非本質的地位了。

正如在相反的情況下,當較低的規定還處於支配地位,而高階的規定卻已經出現時那樣,較高者便作為無自我性的東西與較低的規定一起並存著。

因此,雖說個別宗教內的不同表象表述了它的諸形式的整個運動,而每一個宗教的性格卻為意識和自我意識的特殊統一性所規定,這就是說,為這種情況所規定:自我意識已經把意識的物件的規定吸取進自身內,透過自己的行為已把這個規定完全化為己有,並且知道這個規定和其他規定比較起來是本質性的規定。——對於宗教精神的某一個規定的信仰,其真理性顯示在這一事實裡:現實的精神具有象它在宗教裡藉以直觀它自身的那種形態所具有的同樣性質,因此,譬如,出現在東方宗教裡的上帝變成肉身的信仰,就是沒有真理性的,因為東方宗教中的現實的精神是沒有上帝變成肉身這種觀念所包含的神人和解的原則的。——這裡不打算從'宗教精神的'諸規定的總體回到個別的規定,並且指出在什麼形態下其餘規定的全體是包含在它'個別規定'裡面和它的特殊宗教裡面。那較高的形式如果倒回去放在較低形式之下,那它對於已有自我意識的精神說來就會沒有意義,而只是表面上屬於精神而且只屬於精神的表象範圍。較高的形式必須按照它自己特有的意義來考察,必須就它是這個特殊宗教的原則並就它為它的現實精神所證實等等方面來考察。

(a)光明之神

精神作為本質,即自我意識,或者具有自我意識的本質,——這本質是一切真理並且知道一切現實性即是它自己本身——在它的意識的運動中所獲得的實在性,首先只是它的概念。而且這個概念對這種意識自身的運動和開展之白天來說,乃是它的內在本質之黑夜、而且對這種意識的各個環節作為獨立的形態的特定存在來說,這個概念乃是它的誕生之創造性的秘密。這個秘密啟示自己在它自身內;因為這些環節的特定存在在這個概念內有它的必然性(因為這概念是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所以在概念的本質內就具有成為意識並把自己的環節表象為自己的物件的能力。——這是純粹的自我,這自我於外在化自身的過程中,看見自身作為普遍的物件時,就具有自身的確定性,換言之,這個物件對這個純粹自我來說,乃是一切思維與一切現實性的滲透。

在這個自己知道自己的絕對精神之最初的直接的一分為二(Entzweiung)的過程中,它的形態具有屬於直接意識或感性確定性的那種規定。絕對精神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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