撈的範圍內。但這種非法的集體所有制也有額外的成本。港口幫行私刑,歧視新人和外人,有時還適應不了新的環境條件。
龍蝦不是唯一一種透過法外秩序得以儲存的沿海資源。浪頭也是一種稀缺資源。要是你衝浪的話,大概知道這一行有些什麼規矩。闖進別人正在玩的浪頭,你馬上就會遭到報復—拳打腳踢,或者下一次你衝浪的時候有人跑來干擾你。然而,如今海岸邊湧入了上百萬缺乏社交技巧的新人,長期以來確定的衝浪規矩趨於瓦解。“你可以看到,用跳躍方式踩踏浪頭的人越來越多,”《衝浪客》雜誌的發行人史蒂夫·佩茲曼說,“可浪頭資源還跟以前一樣,只能承載有品質的衝浪,而且承載能力也很有限。”34
衝浪客們碰到了約束外人的艱難時刻。此外,爭搶一流波浪的競爭者也越來越多,比如衝浪風箏、衝浪皮艇,以及其他有著自身競爭規範(這些規範可能更快、更強,甚或更卑鄙)的人。當資源使用壓力增大時,集體所有制的解決途徑有可能遭到瓦解。 電子書 分享網站
集體財產如何運作(2)
混合型解決方式
開放性使用到了極端程度,集體規範就堅持不下去了。比方說,任何人都可以到公海捕撈金槍魚。金槍魚捕撈船隊的工作方式相對孤立,捕撈所得可以匿名賣給不同的買家。保護性規範,比如自願限制捕魚季節的捕撈量作用不大。流言和其他低成本維持措施,不適用於跨國船隊。除非國家干涉,否則過度捕撈難於避免。鯨魚免於滅絕,主要是靠各國海軍執行國際公約,而不是港口酒吧裡的蜚短流長。
國家也可以採用混合型解決辦法。倘若國家宣稱對龍蝦和魚擁有所有權,然後創造私有權(如頒發許可,或規定可交易式配額)來輔助協作式解決途徑,情況會怎樣呢?一般來說,這類混合制度能比非正式的集體所有制帶來更公平、收益更高的結果。舉個例子,澳大利亞政府頒發許可證,只允許購置有限的龍蝦捕網,並執行嚴格的捕撈量限制。捕蝦人要麼等到龍蝦成熟後捕撈,要麼把政府發放的捕撈權賣掉。此舉既保障了市場,又維護了產權。由於靠海為生的人少了,較之美國受港口幫控制的海岸和自由捕撈的公海,澳大利亞出產的龍蝦又大又多。35
金槍魚的情況也一樣。36 美國和加拿大的漁民可以相對自由地捕魚,所以,他們把好多魚都撈得差點滅絕了。美國的政策完全是自食其果,政治壓力使得政府給漁民們發放捕魚補助,於是漁民們購買更大的船,花更多的工夫捕魚,結果魚變得越來越少、越來越小。在各種保護措施中,這無疑是最糟糕的一種,所有人都受到了損害,包括漁民。澳大利亞反其道而行,設計了一種“個人可轉手配額”,從本質上來說,它是一種產權,並能強化對捕魚的協作管理。漁民們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魚,他們協作圈定捕魚範圍,共同經營、收穫與營銷。結果,過度捕撈受到限制,魚群更健康、更大個,捕撈所得更值錢。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澳大利亞的保護措施更為得力,但最初設計這種混合權利措施時,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配額最先該發給哪些人?配額的發放,應該採取拍賣方式,還是僅限內部從業者?正是這片厚厚的政治荊棘林,使得美國政府放棄了澳大利亞式管理方法。在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混合制度是一項巨大突破:除開可交易的捕魚配額,還有碳排放市場和可轉手空氣汙染許可證。37 誠如我們所見,混合型解決辦法不僅對龍蝦和金槍魚管用,甚至不僅限於自然資源領域,高科技創新領域說不定也有其用武之地。
公有資源帶來的經驗
解決公有資源難題的辦法,為解決困局提供了線索。對公海等開放性使用環境,國家必須直接控制資源的使用,或設計捕魚配額一類的混合型權利。反公有資源恰好與任人使用的公有資源相反,任何人都無法染指它,因為有許許多多的人互相設定了障礙。由於任何人都無法染指,國家必須收回零散的權利,或創造混合型產權制度,方便人們整合各自的所有權。否則,資源會使用不足,白白浪費。然而,無人染指的徹底排斥與開放性使用存在一點重要區別:反公有資源往往是隱形的。解決難題之前,你必須找出陷入困局的資源。
公有資源的集體使用也存在反公有資源上的對應概念:集體性排斥,即數量有限的所有者互相設定障礙。想必讀者還記得神奇停車場的各色所有者吧。不管是集體使用還是集體性排斥,以市場為基礎的協作性管制辦法都適用。儘管對反公有資源來說,自我管控較為複雜,38 但有時候,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