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部分(2 / 4)

小說:胡雪巖 作者:溫暖寒冬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照西曆算是公元一八七七年元旦,盛宣懷當初跟沈葆楨說∶『若逾十七之期,則受代人來,即無從更議。』即指新的年度開始而言。然則中歷的十一月十八、十九,即是西曆的正月初一、初二,洋人猶在新年假期之中,旗昌公司固然無人辦事,外商銀行亦一律封關,所謂『定議』,所謂『付給定銀二十萬兩』,全屬子虛烏有。

其次是各省所撥的官款,總計一百萬兩,照數轉付旗昌銀行,銀數固然分毫不短,但古應春深知內幕,指出這一筆百萬銀子中,盛宣懷等人中飽了四十四萬兩。

『證據呢?』各省官款是實數,都由阜康匯來,招商局派人來提走了白花花的現銀,轉存外國銀行。可是,付給旗昌的,不是現款,是旗昌的股票。『古應春有《申報》為憑,載明當時旗昌股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兩,實值五十六兩。

這就是說,盛宣懷只須花五十六萬兩銀子買進旗昌的股票,便可抵一百萬銀子的帳,豈非中飽了四十四萬兩。光是這兩點,舞弊的證據便很確實了。

徹查的結果,掀開了整個內幕,盛宣懷與徐潤等人所玩的花樣是∶第一,以定銀二萬五千兩,與旗昌訂定收買的草約。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購每一百已貶值至五十六兩的旗昌股票。

第三,以對抗洋商輪船公司,挽回利權的理由,捏詞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說動沈葆楨撥給官本。

第四,捏稱已付定銀二十萬兩,造成既成事實,並以運道凍阻,無須諮商北洋為藉口,迫使沈葆楨單獨負責。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權,委託英籍律師擔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萬兩匯到招商局後,盛宣懷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額十足抵換現銀。

第七,應付旗昌餘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墊付四十餘萬兩,尚短六十九萬,由『官本緩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險費盈餘等陸續給付。事實上現銀與股票之間,仍有很大的一個差額,飽入私囊。

所謂『官本緩息』是江南各省撥交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餘萬兩,應付利息,暫時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暫付一半,所餘一半改為股本。這樣陸陸續續,東挪西湊牽扯不清,根本是一盤糊塗帳。

哪知劉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懷等人先發制人,列舉了十八條申辯的理由,具稟北洋,由李鴻章搶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見,發生排拒劉坤一的意見的作用。加以盛宣懷的大肆活動,劉坤一的復奏,果然『留中』了。

李鴻章的復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劉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條』。他的筆下很來得,當下親自草擬奏稿,駁斥李鴻章。首先說明∶李鴻章認為劉瑞芬等,查案不無錯誤,為盛宣懷極力剖辯,奏請免議;此則朝廷自有權衡,非臣下所能置議。不過,劉瑞芬等所稟盛宣懷的貪詐情形,頗為明確,『有不敢不再陳於聖主之前者。』

首先要駁的是,李鴻章所陳,當初收買旗昌,請撥官本銀一百萬,並飭兩準鹽運使勸鹽商就『鹽引』派搭股份,預計可得銀八十萬兩,再通飭南洋各省藩司、各海關道,隨時勸諭富商搭股,並無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兩之說。劉坤一先引沈葆楨當年所奏,『臣於病榻傳見盛宣懷等,續據稟稱,各商盡力攢湊,只能整合銀一百二十二萬兩,所短之數,擬請南洋各省,盡力籌撥一百萬兩』的原文,向李鴻章提出質問∶『如盛宣懷無此湊集一百二十一萬兩之說,則沈葆楨何所據而云然?如謂此一百二十二萬兩即系原稟請飭藩運海關勸商搭股之項,則事既經官,沈葆楨何以不於折內明晰聲敘;又何以不札飭各司道查照辦理?』

李鴻章又說,藩司、運使、關道並未『幫同勸諭,各商亦未即附本,僅集股銀四萬餘兩』。雖有『官本緩息』等項,可以彌補此一百二十二萬兩的一部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懷等不得不暫向錢莊借款來付旗昌,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負擔甚重的由來。

對這一點,劉坤一分兩方面來駁,一是由沈葆楨方面來看,倘如盛宣懷不是表明已集有商股一百二十二萬兩,而要動用官方力量勸諭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楨能『輕擲百萬庫款』嗎?再是從盛宣懷方面來看,如果商股是照他所說的方法來湊集,那末『鹽引』上派搭股份之事如何?各藩司關道勸諭富商附股,已有多少?理當具呈催問,而竟無一字之稟,甘願以重息在外稱貸,這是合理的嗎?由此分析,劉坤一作一論斷∶『是盛宣懷先有湊集百二十二萬兩之言,故不敢復有所請;而沈葆楨信以為實,無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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