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部分(3 / 4)

噸級小艦,自顧不暇也不堪一擊,很快就喪失了戰鬥力。就單艦而言,敵方三艦無論在噸位、速度還是炮火指標都在自己之上,一艦尚且不敵,何況三艦乎?濟遠接戰後,艦上人員傷亡非常嚴重,包括大副、二副在內,已有五十七人死傷,傷亡慘重。

誠然,濟遠是不敵對方三艦而向中國方向撤退,甚至在被敵艦追擊的過程中懸掛白旗,繼而加掛日本旗,但被眾人有意或無意忽略的一點,那就是濟遠在整個撤退過程中,甚至在吉野見濟遠已掛白旗,發出“立即停輪,否則炮擊”訊號後,仍舊疾馳不已。這不是投降,而是逃命。

如真想免於擊沉而投降的話,濟遠就應該停船俯首,象炮艦操江號一樣。濟遠仍舊疾馳不已證明其並非真心投降,懸掛白旗乃至敵旗乃迷惑敵方之逃生手段,以期擺脫對手追擊並免於被擊沉的命運,何況最後還因此麻痺對手,終用尾炮擊傷吉野,迫其退卻並掛上大清龍旗逃跑,而濟遠也得以保船迴歸。若不論方式方法,單純的從結果來看,方伯謙不但無罪,反而有功。

在黃海海戰中,方伯謙見致遠沉沒,加上濟遠已經受傷,炮不能發,便率艦先於全隊撤出戰場,而這也就成了臨陣脫逃的鐵證。李鴻章在海戰後參奏逃將稱:“茲據丁汝昌查明,致遠擊沉後,該管駕方伯謙即先逃走,實屬臨陣退縮,應請旨將該副將即行正法,以肅軍紀。”方伯謙隨後被押至旅順黃金山下處斬,時年四十二歲。

方伯謙率濟遠先於全隊撤出戰場,這是事實,但是臨陣脫逃還是合理撤退,就值得推敲了。海戰有海戰的特點,倘若己船的確受傷無法再戰,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允許退出作戰海域甚至投降的,而並不是一味的非要全船盡毀方為報國。這種觀念,既不符合海戰的實際,也不尊重理性和人的基本生命權。如果戰場上被俘是必然,這是勢不可為,也不是件丟人的事情。

《冤海述聞》倒提到,方伯謙回港後屢次提請驗船,丁汝昌和劉步蟾均不予理會,而船是否受傷卻是判定是否臨陣脫逃的最重要證據,考慮到方伯謙是在“軍中無法”的情況下被“從速”處決,而按照大清的潛規則,黃海海戰的失利必須要有一個人來承擔責任,以振士氣。如此一來,方伯謙的確是最佳人選了。

事實上,在黃海海戰中,日本艦隊也有幾艘軍艦受傷後先行撤離,北洋艦隊也有軍艦起火後撤出作戰海域撲滅大火的,如平遠艦;也有因敵不過敵艦圍攻而暫時退避到淺灘的,如靖遠和來遠。而方伯謙見致遠被擊沉後認為自己再不撤退,濟遠即有可能遭受致遠同樣命運,這個決定固然是為了保船,但其作戰精神不強,也是事實,靖遠和來遠受傷程度不比濟遠差,但也只是暫避敵鋒,而不是直接回基地了。

若不撤退即被擊沉,倘若方伯謙的判斷是對的,方無罪。但說真的,從國人的心理來說,濟遠還不如被擊沉了。擊沉了至少可以算是殺身成仁;而沒有被擊沉的結果是,後來威海衛陷落的時候,濟遠被編入日本艦隊,後來還參加了侵佔臺灣之役呢!國人痛恨方伯謙,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同樣情況的高升號上千名士兵,卻大部分壯烈殉國了。在豐島海戰時,高升號運兵船和運輸艦操江號不巧經過作戰海域。高升被日艦浪速追上並完全控制。英國船長高惠悌在此情況下只得承認被俘虜,並準備跟隨浪速而去,但這遭到了船上清軍將士堅決反對。

在敵艦大炮對準高升號的時候,清軍將士只能用步槍還擊敵人的軍艦,不到半小時,高升號全部沉沒。船上官兵一千一百一十六人中,有八百七十一名壯烈殉國;船上工作人員七十四名,只有十二人得救。

在我們的記憶裡,投降是可恥的,是罪惡的,但是,即使是這樣,我們也決不應該鼓勵一艘載滿步兵的商船去對抗一艘全副武裝的軍艦,這不是明智之舉。我們不應該對那些將士再說什麼,包括讚頌在內,我們更應該問的是,高升號為什麼沒有本國的軍艦護航?

再說操江號。操江本是一艘木質的舊式炮船,當時已經被改作運輸艦使用,基本沒有戰鬥力。日艦秋津洲追上操江號後先放空炮一響,命操江號立刻停馳。操江仍舊加速西駛,秋津洲猛追後發實彈警告立刻停船。

無奈之下,操江被俘虜並被押送到日本佐世保港,清軍官兵八十多人,一直關押到1895年8月才被遣返回國。對於這些官兵,筆者找不到他們後來際遇的記載,但如果是現在,我們應該對他們的迴歸表示真誠熱情的歡迎。即使他們不是英雄,我們也無權對他們進行指摘。

最可恨,莫過於一些將領的無能和指揮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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