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部分(4 / 4)

小說:聊齋志異 作者:套牢

掠之,死而復甦者再。朱乃雲:“此母不忍出證據死我耳,待自取之。”因押歸告母曰:“予我衣,死也;即不予,亦死也;均之死,故遲也不如其速也。”母泣,入室移時,取衣出付之。令審其跡確,擬斬。再駁再審,無異詞。經年餘,決有日矣。

令方慮囚,忽一人直上公堂,怒目視令而大罵曰:“如此憒憒,何足臨民!”隸役數十輩,將共執之。其人振臂一揮,頹然並僕。令懼欲逃,其人大言曰:“我關帝前周將軍也!昏官若動,即便誅卻!”令戰懼悚聽。其人曰:“殺人者乃宮標也,於朱某何與?”言已倒地,氣若絕。少頃而醒,面無人色。及問其人,則宮標也,搒之盡服其罪。

蓋宮素不逞,知某討負而歸,意腰橐必富,及殺之竟無所得。聞朱誣服,竊自幸,是日身入公門,殊不自知。令問朱血衣所自來,朱亦不知之。喚其母鞠之,則割臂所染,驗其左臂,刀痕猶未平也。令亦愕然。後以此被參揭免官,罰贖羈留而死。年餘,鄰母欲嫁其婦,婦感朱義,遂嫁之。異史氏曰:“訟獄乃居官之首務,培陰�嬛,滅天理,皆在於此,不可不慎也。躁急汙暴,固乖天和;淹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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