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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著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結構低效運作等諸多問題。我國目前有3萬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多數都是運作極為不規範的小型企業,該類問題就更為突出。在基金投資該種房地產企業後,利益很有可能受到原有股東的侵佔。因此,要求REITs在投資房地產企業前要進行足夠的調查,投資後要進行足夠的監督,以減少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問題。

3.運作REITs的專業人才缺乏

從REITs運作的本質上講,其更偏重於理財,而非單純的房地產專業技術,其注重的是房地產資產的運作,而非專案的具體實施。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成功運作,應該至少以達到房地產行業的平均利潤為參考標準去回報投資者。否則,便難以獲得投資者的信任和信賴,達到成功募集的目標。這便需要大量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財務管理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複合型人才,去制定有關的盈利模型、投資模型和利潤模型。所以發展REITs,必須擁有一批具有戰略投資眼光、精投資銀行業務、懂財務、通法律的理財專家,同時,這些人員又必須對房地產業有比較全面的把握能力。由於REITs在我國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專業投資經理在我國非常缺乏,所以精通REITs的複合型人才在我國更是少之又少。而優秀的投資經理人才對於REITs的發展又起著關鍵的作用,例如,美國產業投資基金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與其沒能夠很好地吸收和利用優秀的人才有直接的關係。在當時,產業投資基金受組織形式的限制,規模較小,主要是由發起人在經營運作,沒有吸收專門的管理人才,所以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非常不理想。而我國目前的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務中,實際管理人員以房地產專業人士居多,在理財能力上比較欠缺,不利於REITs的長遠發展。這在短時期內是難以解決的,只有透過房地產投資信託的不斷發展,在實踐中培養該類人才。

4.房地產投資信託難以獲得稅收優惠

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能享受稅收優惠。首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其次,美國法律規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的房地產資產屬於免稅資產。在早期,雖然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同樣享受稅收優惠,但是由於當時的稅法條款有利於避稅,如採用折舊的辦法等,所以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沒能得到很好的發展,而在80年代末期,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得以長足發展的根本原因是隨著稅法條款的逐步嚴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稅收優惠的優點逐漸顯現出來。由此可見,我國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並在將來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借鑑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信託收益的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缺少對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稅收激勵政策,這不利於鼓勵其發展。

六、發展REITs的對策分析

1.建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宏觀、微觀和政策法律環境

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首先要為其構造良好的宏觀、微觀環境,加快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進度,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規範化,促進房地產發展模式的升級,加強中介機構的培育。加快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的進度,為REITs的發展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制環境。這方面,海外的立法和實踐能給中國很多的借鑑,如美國、英國、德國等較早從事房貸證券化的國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亞洲國家和地區,韓國1998年7月透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中國臺灣地區也於今年出臺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日本則於今年將其《特定目的公司法》修改為《資產流動化法》,這一系列立法變革,無疑能給中國REITs的順利開展提供有益的參考。

政府可以借鑑美、日等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建立對REITs的嚴格管理,在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種類、資金投向、利潤分配等方面對其加強限定。一方面,要防止它與銀行等房地產金融機構的過度競爭;另一方面要鼓勵其資金運用,實行專業化投資組合,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2.防範運作中的道德風險

美國REITs的經營與管理由受託人委員會或董事會負責。受託人委員會或董事會通常由三名以上受託人或董事組成,其中大多數受託人必須是“獨立”的。所謂獨立受託人是指該受託人與REITs的投資顧問和其附屬機構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受託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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