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長期信貸資金來源不足和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為了防範與控制風險,銀行只能減少長期信貸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重,那麼表現在房地產貸款方面,便是減少發放長期貸款或縮短貸款期限,由此造成的後果是嚴重製約了房地產業的發展。
二、中國房地產金融制度創新的可行路徑
從目前我國房地產業、金融業的實際情況來看,房地產金融制度創新有以下四個可行路徑。
1。 建立REITs制度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美國等大多數國家稱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簡稱REITs;或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只是在英國和亞洲一些國家才稱之為房地產投資基金(Property Investment Fund,簡稱PIF)。它是指透過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作,基金資產專門投資於房地產產業或專案,以獲取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的一種基金形態。不同於一般的投資基金,REITs是專門用於房地產投資、租賃開發、銷售和消費等方面的投資資金,投資範圍限於房地產領域,是集眾多的分散資金於一體,同時採用專家經營、專業化管理的一種投資體制。其設立目的是集聚資金、分散風險,獲得較高的規模效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REITs具有顯著的特徵:專家經營,專家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積少成多,籌資迅速;基金財產獨立運作;流動性較強,買賣程式簡便。
REITs既可以直接投資於好的房地產專案獲得投資收益,又可以隨時介入多個大型的房地產專案保證主業的穩定增長;既可以進行全程投資,又可以進行階段性投資,獲得房地產投資階段性運作的收益;既可以對專案進行整體收購,又可以進行槓桿收購,以高財務槓桿效益獲取股權投資收益;在資金空閒時期還可以投資於短期資金市場或進行證券投資,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從而體現資金的時間價值並實現收益最大化。
REITs屬於股權投資,可以分散投資、降低風險、豐富融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投資渠道,給房地產企業帶來新的契機。
首先,REITs制度提供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有利於房地產企業減輕財務負擔,規範管理。房地產投資基金吸收社會上的閒散資金,把房地產變成大眾化的投資領域,為房地產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它以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為原則,在房地產企業的投資不會超過一定的比例,因此不會分散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房地產投資基金處於小股東的地位,則會更加關注房地產企業的規範化運作,以保障其自身利益,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執行起到外部監督作用,有利於房地產企業經營的規範化。
其次,REITs採用優勝劣汰機制,有利於房地產行業的持續發展。由於房地產投資專案的資金需求量大、資金週轉速度慢和週期長等特點,導致大部分房地產企業依賴於銀行貸款融資,利息負擔重,運作稍有不慎就可能陷於資金週轉困境;利息負擔過重會導致利潤相應較少,不利於房地產企業的健康發展。而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投資則可以大大削弱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有利於房地產企業的持續發展。
2。 發展房地產金融組織體系
一個成熟的房地產金融系統,必然是以專業性的房地產金融機構為主系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融資、提供擔保,政府部門介入調控與支援,從而形成一個主系統之下各方參與、相互分工、協作完備的運作機制。
從資金的籌集及運用工具來看,發達國家表現為多方金融機構參與,多種金融工具介入,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形成了三類主要業務:作為一般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與儲蓄銀行參與房地產貸款經營業務;作為專業性房地產金融機構的住房互助協會、契約機構、抵押銀行等從事房地產金融經營業務;住房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房地產金融業務。
根據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國房地產金融組織體系可採取的具體方案是:
(1)組建政策性住宅銀行。
我國目前住房信貸的政策性業務是由國家委託某些國有銀行辦理,以分賬管理、分別核算來進行的。此種方式的缺陷顯而易見,一方面,商業銀行可能以追求利潤的方式去經營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目前專業銀行為支援房改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