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1 / 4)

1。 缺乏完善、健全的房地產金融市場體系

房地產金融市場是房地產資金借貸、融通、有價證券發行和交易以及投保人購買保單的場所。從功能和業務範圍來看,健全的房地產金融市場體系應包括房地產信貸市場、房地產抵押市場、房地產證券市場和房地產保險市場等。

美國已形成了以國營機構和民營機構多元化主體為核心的住宅金融市場。政府直接設立和管理的機構有: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及所屬住宅貸款銀行、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HLMC)以及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等金融機構。民營機構有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商業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等。美國龐大的金融機構組織為一級市場發放抵押貸款和二級市場的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援,推動了美國房地產業的持續發展。與此相對照的是,我國目前房地產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等仍然處於起步階段,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信貸市場欠發達、不規範。

一是我國房地產貸款業務規模不大。截至2003年4月,房地產貸款餘額佔商業銀行各項貸款餘額的17。65%,遠低於發達國家的20%—40%的水平。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形式單一,且實行“抵押加保,一次整借,按月償還”。二是信貸市場不規範,違規貸款運作時有發生。2002年下半年,央行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房地產貸款情況進行檢查,共抽查房地產貸款20901筆,金額1468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貸款3654筆,金額1380。5億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12158筆,金額44。1億元;個人商業用房貸款5089筆,金額43。4億元。調查發現違規貸款分別佔總抽查筆數和金額的9。8%和24。9%。

(2)資本市場市場化程度不夠,融資效率不高。

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經過13年的發展,其發展規模迅速擴大,然而監管機制卻嚴重滯後,且受政府行政影響和控制程度高。但從資本市場的本質屬性來看,其供給與需求本應由其內在的市場機制自主調節,這兩者之間的衝突導致了我國資本市場融資效率不高。

2。 房地產金融組織體系有待深化和創新

我國房地產融資機構設立的最初動因,是為適應各地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各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組建而成的。因此,房地產金融體系在發展之初便打下了許多政府行政干預的烙印,對後期發展產生了許多消極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房地產金融機構的設定缺乏整體規劃,地區差異性大。

最初,我國房地產金融機構是為了適應各地住房改革制度的需要,由各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負責組建的。由於資訊不對稱和中間目標不確定,中央政府在房改中制定實施了在統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決策的原則,對房地產金融機構的設定缺乏整體規劃,也沒有硬性規定。因此,從整體看,各地現有的房地產金融機構的設定和組織形式千差萬別,形成了互相分割的區域性房地產金融組織和資金配置格局。

(2)金融機構單一,管理體制不順。

我國目前形成的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國有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為主,以其他銀行為輔,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多形式的房地產金融組織體系,已不能滿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與房地產業未來發展的要求。我國現階段住房儲蓄銀行只有兩家,並不能在全國範圍內發揮作用;住房合作社數量有限,其性質、產權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因此,其作用也極為有限,在現實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存在不少問題。

即使是各專業銀行,其房地產信貸部在經營上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房地產信貸部機構性質不明確,關係未理順。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的機構設定基本上是專業銀行的一套人馬兩套牌子,無法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房地產信貸部受原銀行和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實行“四級三段”的管理體制,如此雙重領導、政出多門,使房地產信貸部管理混亂、無所適從。其次,基本功能未能充分發揮。房地產信貸部的基本功能就是最大限度地促進儲蓄向投資的有效轉化。目前房地產信貸部的產權不明,市場機制不發達,籌集方式單一、傳統,而籌集的儲蓄資金往往投放到收益高的經營性貸款專案上,配合房改的政策信貸少,對開發企業貸款多,對個人信貸少。這些都不利於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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