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5 / 5)

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

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一百四十四條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

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

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

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

批准的,不得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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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

人事、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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