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學院念本科的時候,選修了一門“法律診所”的課。在課堂上,老師引導我們玩了一個叫“紅藍選擇”的遊戲。遊戲規則如下:
(1)把我們30人分成兩個小組,分別佔據一間教室,互相之間不能溝通;
(2)兩個組各自做出“紅”或“藍”的選擇,兩組都選“紅”,則雙方都得0分,兩組都選“藍”,則雙方都得-1分,一組選“紅”另一組選“藍”,則選“紅”的一組得4分,選“藍”的一組得-2分;
(3)每選擇一次,由老師向雙方公佈結果,然後雙方再選,總共可以選擇十次;
(4)最後統計總分,每得一分可以得到十元錢的獎勵。
從這個規則可以看出,選“藍”是絕對沒有便宜佔的,要麼得-1分,要麼得-2分;反之,選“紅”是絕對不會吃虧的,要麼得0分,要麼得4分。但這個時候問題就出來了,雙方都認為紅是最優選擇,結果就是誰也別想得分。第一輪下來,雙方都選了十次“紅”,都是零分。
然後老師決定改變遊戲規則,雙方在做出選擇前,可以派出一名代表談判,達成協議,然後再做出選擇。我們小組在開會討論的時候,就指出了合作的可能性:“頭五次我們選藍,他們選紅,這樣我們得-10分,他們得+20分,後五次我們選紅,他們選藍,我們得20分,他們被扣10分,這樣雙方各得100元錢。”大家都對這個想法表示贊成,並委派我前去談判。就在我打算起身的時候,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