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觀眾都開了眼了(2 / 2)

了還是很痛苦。”

“這個女人好自私,自私是人的本性無可厚非,但把自己的錯都歸咎到是“為了孩子”,屬實是面目可憎!”

“呵呵,自己的老公為了孩子伸張正義,她卻把自己的老公送進監獄!”

“這種女人根本沒有感情只有苟且,人倫道德對他們來說都是可以變現的!”

……

回到庭審。

海剛峰法官說:“原被告雙方發表最後的辯論意見!”

“被告方還有什麼要說的沒有?”

潘葛丕回:“審判長,雖然我是受賄了,但是我認為鄒華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我沒有枉法裁判!我判鄒華犯敲詐勒索罪符合法律的規定!”

潘葛丕仍舊還在堅守最後一道防線。

而韋發、汪衛仁、辛家暢、周琳眼神空洞地表示沒有要說的。

海剛峰法官看向原告席說:“白律師,你發表最後一輪的辯護意見吧。”

白瀟說:“好的,審判長。”

“首先,鄒華之所提出250萬元的索賠,完全是被愛寶公司設局欺騙、引誘的。”

“拋開愛寶公司的設局不談,鄒華也是有權利向愛寶公司索賠,鄒華在本案中的索賠行為有法律依據,具有目的正當性。”

“其次,雖然鄒華已獲得30萬元,和再次要求的賠償數額超出了當時處理問題奶粉事件的最高賠償標準。”

“但在其兒子人身受損害程度沒有評估鑑定,和愛寶公司一方主動聯絡鄒華繼續協商處理雙方糾紛的情況下。”

“更不應當以鄒華提出新的索賠數額超出以上標準而認定非法佔有。

“鄒華索取250萬元賠償,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不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最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選擇透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本案中我認為判定鄒華向愛寶公司的索賠合理與否,要從“法律對權力的界定”中定標準。”

“權力分為兩種,一種叫【公權】,即法律上沒有授權的不可以做。”

“一種叫【私權】,法律上沒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比如說,如果我們在餐館吃飯吃出一隻小強,要求店家賠償2500萬,這是我們的權力,別人無權干涉。”

“所以說,鄒華提出賠償,無論多少,都是他的權力。”

“如果我們粗暴地干涉這種權力,將它定義為“敲詐勒索”並定罪,那麼法律的公信力和民眾的利益都會受到嚴重損害。”

“我華國的法律向來的都保護【私權】,監督【公權】!”

“如今很多司法機關都是反過來的!”

“鄒華敲詐勒索這個案子就是【公權】對民眾【私權】的侵犯!”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只要一種行為是社會生活所許可的,那麼它就不得被處理,法律永遠不能超越民眾樸素的道德情感!”

“因此,原告方請求貴院對蠻野市法院的判決進行糾錯,改判鄒華無罪!”

“關於五位被告的意見,代理人已經在庭審中說過,在此就不再贅述。”

“綜上,原告方請求法院支援原告的申訴請求以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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