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 被告求仁得仁(1 / 2)

薛永常這下真是求仁得仁了,上一秒還在說白瀟沒有證據,下一秒白瀟就把證據甩到自己臉上。。。

真是沒想到傅婉兒竟然還留下了一封《遺書》。

這下,薛永常是真的慌神,看著法警遞過來的《遺書》,薛永常的手害怕得顫抖,已然是六神無主。

在前面的庭審中,不管遇到多難對付的問題,薛永常都能冷靜下來去應對。

現在薛永常的心態一下就被這個《遺書》弄崩了。

傅婉兒竟然透過遺書來以死明志,薛永常深知這下不管自己再怎麼狡辯都不行了。

這個女人竟然用‘死’來把自己弄死,薛永常覺得好可怕,由於是做賊心虛的原因,再加上最近發生在自己身上這些離奇的病痛,加上再看見傅婉兒的筆跡,便害怕得發抖,身體的虛弱讓恐懼感又更加放大了好幾倍。

不知道具體是怕什麼,但就是怕。

仇月法官看向被告席道:“被告人薛永常,對原告代理人舉示的《遺書》進行質證!”

薛永常精神狀態已然恍惚,無力掙扎道:“我沒什麼好說的。”

仇月法官追問:“沒什麼好說是什麼意思?被告人薛永常!請你明確,你對《遺書》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是認可,還有原告代理人的證明目的,你是否認可?”

薛永常回:“《遺書》我沒有意見,審判長,其他質證意見我讓我的律師幫我說。”

仇月法官看向辯護席道:“辯護人,被告人讓你說,你補充質證吧。”

由於證據確鑿,所以對於罪與非罪的辯解,已經毫無意義了。

現在最重要的就是,傅婉兒是否是因為薛永常的侵犯,還有因此懷玉導致的自殺死亡。

所以,現在最重要的就是幫薛永常“保命”!

薛永常的律師回:“好的,審判長。”

“辯護人對原告代理人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本案的情節並非原告代理人引用的《刑法》規定的‘因侵犯致死亡’的情況,不應當對薛永常適用死刑!”

“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當前辦理牆堅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了‘因侵犯致死亡’的情節。”

“即是要有生理上的因果關係,透過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作用於被害人的身體,進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換句話說,‘因侵犯致死亡’得是侵犯的這個行為本身傷害到被害人的身體,導致被害人因此死亡,是生理上的因果關係!”

“本案,薛永常跟傅婉兒在進行那個是時候,傅婉兒沒有因為那個受傷,更沒有因為那個死亡,傅婉兒的死亡是因為自殺,與那個本身沒有關係!”

“故薛永常不符合適用死刑的情節!”

正當大家在為白瀟捏了把汗的時候,白瀟突然回擊:“辯護人,我從來沒有說過傅婉兒是‘因侵犯致死亡’的!”

薛永常的律師懵了,大家也懵了,白瀟剛剛分明是這樣說的啊!

這時只有仇月法官知道白瀟的意思。

薛永常的律師心想,臥槽!這白瀟莫不是想當眾耍賴不成?

薛永常的律師道:“原告代理人,你剛剛是不是引用了 ‘侵犯婦釹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條款來說要判薛永常死刑?”

白瀟回:“是的。”

薛永常此刻無語死了,道:“你這不是自己都承認了嗎?”

白瀟反問:“辯護人,這個條款的規定只有‘死亡’才能判死刑嗎?”

剎那間,薛永常的律師恍然大悟了!

白瀟繼續說:“這個條款中除了‘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還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也可以處死刑!”

在華國的法律條文中常有出現“其他”、“其他情形”、“其他嚴重情節”、“其他嚴重後果”,屬於很容易被人忽略的兜底條款,薛永常的律師就忽略了。。。

兜底條款?是指法律條文中未明確列舉,但根據法律原則、立法意圖或法律解釋可以涵蓋的情形。

這種條款在法律制定中起到了兜底的作用,為法律的靈活適用和未來的修改留下了空間?。

而正好本案傅婉兒的情形就屬於在《刑法》頒佈之後,經過有關部門解釋過的“其他嚴重後果”。

白瀟繼續說:“正如辯護人剛剛引用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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