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的《遺書》,上面清楚且詳細地描述了案件的經過。”
“其中《遺書》中有一段寫到‘我因受脅於薛永常惡意不讓我按時畢業,所以,我在面對薛永常的強制侵犯時不敢反抗!’”
“因此,《遺書》可以證明,傅婉兒與薛永常發生關係不是自願的,而是薛永強利用其導師地位脅迫的,是違反傅婉兒的意志的!”
“除此之外,遺書中還有一段寫到‘我在被薛永常侵犯後,感到非常痛苦,生不如死!直到後來我發現自己懷玉,更是無法面對這一切,所以,我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可以,我請求白瀟律師幫我討回公道,我希望法院能夠為我嚴懲薛永常,以免今後再有其他的學生像我一樣遭此不幸!”
“因此,《遺書》還可以證明,薛永常對傅婉兒的侵犯行為導致傅婉兒自殺身亡!”
“根據華國《刑法》的規定:‘侵犯婦釹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薛永常作為刑法學教授,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薛永常作為教書育人的老師,違背師德,薛永常這個行為給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更應從重處罰!”
“薛永常在法庭審理中,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不僅在這莊嚴的國徽之下公然對法庭作虛假陳述,還向本案已故被害人潑髒水,侮辱被害人,薛永常的行為不僅蔑視法庭,還嚴重傷害了被害人親屬,傷害了作為被害人母親的原告!”
“綜上,被告人薛永常的犯罪進行極其惡劣,並且毫無悔過之心,應當依法對薛永常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