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對傳統的反思(1 / 2)

天佑帝與開國重臣們所制定的政策是建立在對前明失敗教訓的吸取上和對現實社會經濟的考察之上的。

而從一個方面可以很好的反映這兩點——戶籍制度的失敗。

前明的戶籍制度沿襲元蒙, 大致可以粗略劃分為民戶、特殊勞役戶。

特殊勞役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軍戶、匠戶、灶(鹽)戶。

軍籍身份的演變與衛所制的失敗密切相關。就像如今京營裡有人喝兵血一樣,衛所制下的軍隊一樣喝。

但怎麼喝呢?

一是佔役,也就是將領利用權力迫使士兵充當僕役、佃戶等等,為其私利工作,但只發給士兵很少一部分的薪俸,或者乾脆沒有,這一現象的持續導致了軍戶的地位一再下降;

二是直接壓榨,也是最主要的方式,侵佔士兵的軍餉、軍需配給,這導致普通士兵不得不在本職工作外,找外快,以養活自己;

三是將領利用勾取遞補士兵的機會自肥。明代軍制規定,如果衛所有士兵死亡,在補充兵源時,是需要前往死亡士兵的原籍徵人的。但任何人從前兩點就可以看出當兵在精神和物質上都毫無地位可言,根本沒人願意當兵,於是大量非軍籍民眾在這樣的遞補士兵過程中受到敲詐勒索。

於是在以上因素的影響下,逃籍就不可避免。更不用說,歷代都有把有罪的刺配充軍的傳統,明代也不例外,軍戶的社會地位之低下可想而知。

儘管前明屢次清查逃籍人員,但將領們並不怎麼願意執行,因為只要廣泛的逃籍現象不被發現,那麼就可以繼續吃空餉。

同時天佑帝制定的本朝軍制、邊政與當時的思潮、軍隊組成密切相關。明末至本朝初年的思想家最大的特點是反理學,講復古,以至於顏元、黃宗羲在論田制時講起井田、平均。

出身北地的顏元由於切身之痛,在軍制上的思考更多,認為兵農分離導致了軍隊戰鬥力的下降,應該在恢復井田的基礎上實現兵農合一,治農即治兵,同時施於教育,以求文武兼備。

這當然是不切實際的,但卻一定程度上切合了當時軍功勳貴們的要求,對其進行改造後,結果就演變為了北地節度使、南地守備府的南北軍制差異。

唐藩鎮的特點就在於軍權、行政權、財權三合一的地方自治王國。

而隨著經濟中心的南移,北地的經濟屬性不斷下降,軍事屬性不斷抬升,天佑帝決定在以九邊為核心的北地施行半地方自治,下放軍權,行政權保留,財權二分。

財權二分指的是地方徵收、邊鎮使用。北方地方財稅所得由地方徵收,統一劃歸戶部的專項軍費池子裡,在樞密院和兵部的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分配到各鎮,戶部只管從地方到樞密院、樞密院到諸鎮的具體賬目明細。

實際操作中,地方稅收徵收後就放在地方藩庫內,等待中央按就地、就近原則劃撥調整,轉交給諸鎮,減少上繳後再下放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耗開支。

但這是不夠的,就像開中法所起的作用一樣,北地的財稅根本無法承擔如此龐大的北地軍費開支,所以其餘不足由中央劃撥,而地方行政開支也由中央承擔。

這裡存在一些問題,但暫時按下不表,我們回到鹽戶身上,從江南鹽戶的變化出發。

鹽稅是僅次於田賦的國家財稅收入。

明代最初由政府劃撥鹽戶耕地、草料地維持其生計,再根據其經濟情況收起定額鹽數。但和土地兼併一樣,貧寒鹽戶的財產被家境殷實的鹽戶所吞併,許多小鹽戶被逼失去生計而逃籍。

儘管明代政府制定了詳細的法律,對逃籍、脫籍人員進行嚴懲,但鹽戶的世襲制度已經無法維持,最終現實打敗了傳統的戶籍身份制度。

明晚期,政府開始對鹽的生產採取放任政策,鹽業被富有的鹽戶佔據,而貧寒的鹽戶多數演變為富戶的僱工。

到本朝初年,鹽場幾乎被鹽商們瓜分,鹽戶變為支薪僱傭工人,依靠鹽商生活,天佑帝時做過努力,但無濟於事,從這裡可以看出正在興起的資本主義破壞了傳統的鹽戶世襲社會,而這正是當時江南商業發展的側寫。

本朝在鹽政上最終採取了同開中折色一樣的操作,由鹽商交納白銀換取鹽引,而非糧食等物資,這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開海政策上,施行專營貿易,由皇帝任命的皇商群體進行經營,所得按律上繳國庫與內庫。

透過內府皇商插手各業謀利的特殊方式,皇帝在財政上保留了極大的話語權,而這同樣是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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