們笑呢,反正那意思就是:“我已經這樣了,無所謂。”
接下來就是嚴若明,這老小子一直覺得自己很冤,但是你畢竟也參與了,最後也拿錢了呀,說啥都沒用。
他也是希望從輕發落。然後是胖子李金生,他堅稱是張君逼他殺人的,只希望留下一條命,出獄後他願意終身侍奉被害人楊振斌的母親。
王宇這邊,他承認自己的罪行,但是沒有殺人,也沒有參與過搶劫,希望法院根據事實認定即可。
這就是主要人員的庭審表現情況。一週後的2001年4月2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張君、秦直碧、嚴敏、全泓燕、莫金英、納波、朱加武、王俊8人死刑,而陳世清和楊明豔二人則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裡給大家說一下,這幾個出場次數不多的人,為什麼也被判處死刑的原因。莫金英,他賣給張君的武器數量太多了,所以按照相關的量刑標準,她已經夠數了。
納波和朱加武,雖然只賣給了張君一把“新手武器”,但是這把“新手武器”拉開了張君的屠殺帷幕,所以按照量刑上限,他倆也跑不了了。
王俊的情況跟他倆一樣,這人是透過陳世星的轉介紹,賣給了張君一把五四式手槍,時間是在張君去雲南找兩位老姐姐“拔蘿蔔”的時候。
其實如果按照這麼看來,陳世星應該跟納波的情況一樣,對吧?都是轉介紹,也都從中獲利了,也應該是死刑,對不對?這裡的區別在於,陳世星雖然是轉介紹,但是槍並沒有經過她手,而納波就不一樣了,納波是直接拿給了張君,所以陳世星也算是撿回了一條小命。
本案開頭的時候就提過,這納波和朱加武最無語,就賣了把槍,腦袋就莫名其妙地“搬家”了。
楊明豔也是個例外,雖然張君力保他,但是她參與運輸槍支彈藥,畢竟是事實。她能死緩的主要原因,那就是他還在哺乳期,他的女兒出生於2000年的4月12日,判決下達之日剛滿一週歲,所以按照相關的規定,沒有給她處以極刑。
這裡還有一個他哥哥楊明軍,也被判處了無期徒刑。
他當時給過張君455發子彈,這是給的,不是賣的,所以他屬於盜竊罪中的一個特殊範疇,叫做盜竊槍支彈藥罪。雖然上限也是死刑,但是這些子彈張君還沒來得及用,所以他也撿了一條小命。
這就是重慶這邊的判決,那麼常德那邊是什麼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