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3 / 4)

小說:南京大屠殺 作者:童舟

引書1,第二十五頁)。因此,可以認為是在十二月十六日簽訂合同後立即著手掩埋屍體的工作。根據以前所記的掩埋情況表,最初是在安全區內的清涼山後山掩埋了一百二十九具屍體。

在紅卍字會的報告——《日本軍在南京屠殺中國老百姓和解除武裝的軍人以及紅卍字會掩埋屍體的實際情況》(檢證一七二八)——中可以看到:“屠殺後,在南京及其近郊屍體堆積如山。紅卍字會方面說,為掩埋這些屍體而要組織掩埋隊。日本方面不同意,拖了大約有一個月時間。因而在實際開始工作時,屍體幾乎已經腐爛,變形,無法辨認”(前引書1,第三八六頁)。這可能是誤傳。

金陵大學非常時期委員會主席、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貝茨博士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法庭上作證說:“大批中國兵在城外不遠的地方投降,被解除武裝,七十二小時後,死於機槍的掃射下。事情發生在揚子江邊。國際委員會為了掩埋三萬士兵的屍骸,僱用了工人。這是我們的勞動救濟措施。投葬於揚子江中的屍體和用其他方法掩埋的屍體, 數字無法統計”(《遠速》,三十六號,載前引書1,第四十九頁)。這許多屍體並非由委員會自己掩埋的,恐怕是向紅卍字會提供經費,由紅卍字會來從事這項工作的。在安全區國際委員會致日本大使館的公函中,似乎反映了這一點:“星期二早晨,紅卍字會(根據該委員會指示進行工作的團體)出動卡車,準備收容遺體時,卡車被奪走,出現了種種窘相,昨天被帶走十四個進行掩埋工作的工人。”(前引書2,第一二六頁)

負責處理遺棄屍體的,不只是紅卍字會,另外還有慈善團體——崇善堂也組織了崇字掩埋隊,該隊從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共掩埋遺棄屍體實際達十一萬二千二百六十六具。這個數字也列在詳細的“崇善堂掩埋隊掩埋屍體數統計表”中,它作為檢察方面的證據(檢證一七○三),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被提了出來,為法庭作為證據採用(前引書1,第三七六至三七八頁)。

┏━━━━┳━━━━┯━━━┯━━┯━━━━┓┃ ┃ 男 │ 女 │兒童│ 合 計 ┃┣━━━━╋━━━━┿━━━┿━━┿━━━━┫┃崇 善 堂┃109,362 │2,091 │ 813│112,266 ┃┃紅卍字會┃ 42,942 │ 83 │ 46│ 43,071 ┃┠────╂────┼───┼──┼────┨┃ 合 計 ┃152,304 │2,174 │ 859│155,337 ┃┗━━━━┻━━━━┷━━━┷━━┷━━━━┛

紅卍字會和崇善堂兩個掩埋隊所收容的遺棄屍體,總數達十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其男女性別和兒童的分別統計,如上表所示。

紅卍字會和崇善堂的埋葬屍體記錄,據說一部分被日本軍發現後沒收了。因此,兩個掩埋隊的報告,作為檢察方面的書面證據,曾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其中所列處理屍體的數字,只是根據儲存的記錄(山岡繁:《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戰爭受害地區》,第十一頁)。如果這是事實的話,兩個掩埋隊所處理的遺棄屍體,其總數自然還要多得多。

紅卍字會和崇善堂列表所示屍體掩埋數的可靠性

紅卍字會掩埋隊和崇字掩埋隊的屍體掩埋統計資料,就其提出的情況而言,它的可靠性不是無可懷疑的。因此,辯護方面最終提出如下論點:

前面提出的證據,是在日本軍佔領南京後,實際上是在十年後的一九四六年調查所得的資料,不知道這種調查以什麼樣的資料為基礎,尤其是,要在十年後確定屍體的數字,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這裡列舉的數字,只能說是完全想象出來的(中略)。

下面就這些證據所提供的數字,舉例說明它是特意偽造的,是不可信的。

據法庭證第三二四號的證詞說:從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崇字掩埋隊共掩埋了四百零四具屍體,平均一天掩埋一百三十具。然而,從一九三八年四月九日至十八日,在兵工廠、南花臺等廣大地區掩埋了二萬六千六百十二具屍體,平均一天掩埋二千六百具。如果將前後掩埋屍體的情況比較一下,很明顯,有其誇大和杜撰之處,難以令人置信。當時,在日本軍清理過的地區——雨花臺一帶,已是戰鬥後五個月了,自然不存在這種屍體。在其他地方,如水西門一土坷、中山門-群馬、通濟門-方山等等,也可以指出其類似的矛盾。

對紅十字會的掩埋數來說,也可以指出如前所述的矛盾。例如,有說一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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