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根據他的證詞,除了在幕府山下當了俘虜的一萬四千七百七十七個退卻計程車兵外,還有多達四倍於此的軍民被關在幕府山附近的幾個村莊裡。十六日夜間,他們被機槍掃射,全都死去。但是,將總數定為五萬七千四百十八人,有什麼資料根據呢?我也覺得有些可疑。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提出的《南京地方法院檢察處敵人罪行調查報告》(檢證一七○六)也認為,當時關在幕府山附近幾個村莊裡的男女老少有五、六萬人(《遠速》,五十八號,載前引書,第一四三頁)。
十六日這一發生事件的時間,有的記錄則說是十八日。南京國防部戰犯審判法庭在對“南京大屠殺案主犯”谷壽夫中將進行判決時這樣說:“同月十八日夜間,復將我被囚幕府山之軍民五萬七千四百十八人,以鉛絲扎捆,驅集至下關草鞋峽,
亦用機槍射殺,其倒臥血泊中尚能掙扎者,均遭亂刀戮斃,並將全部屍骸,澆以煤油焚化。“軍民五萬七千四百十八人在下關草鞋峽被屠殺的時間是在十二月十八日晚上(郭岐:《南京大屠殺》,第二二一頁)。可以推測,判決這起事件的根據,很明顯是基於上述魯姓的證詞,但把據查於十二月十六日發生的事件,在判決中改成十八日,這也許有什麼根據,暫且注意時間上的差異。
根據梁廷芳大尉(一九四六年)出庭參加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的宣誓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