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3 / 4)

小說:夷堅志 作者:男孩不逛街

來救子。但天數已定。恐不可免爾。既別而齊生從張王俊軍淮上。與李成戰。竟死。久之他盜犯縉雲。吏民奔竄。及盜去。堂吏某中奉者。據主簿官舍。簿乃居山間。英至山間間簿妻何以未反邑。具以告。英曰、吾能去之。盛飾造中奉宅。因稱主簿侍兒。厲聲譙責。忽不見。中奉大恐急徙出。嘗有部使者至邑。威嚴凜然。官吏重足正坐廳事。一婦人緩行廡下。歷階戺而升。訝之。以詢從吏。皆不敢對。會邑官白事。語之曰。諸君婢媵不為堤防。乃令得至此。眾以英為解。懼甚。即日治行。後轉之丞廳。丞為所染。沿檄案行經界。英亦同塗。丞未幾死。邑令趙道之慾去其害。齋戒數日。將奏章上帝。英已知之。語令曰。吾非下鬼比也。若我何。俄齋室振動。令家大小皆病。遂不敢奏。至今猶存。閭丘寧孫叔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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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二 宣和宮人

宣和中。有宮人得病譫語。持刃縱橫不可制。詔寶籙宮法師治之不効。盡訪京城道術者。皆莫能措手。於是閉之空室。不給食。如是數年。有程道士者。從龍虎山來。或以其名聞。命召之。上曰、切未可啟戶。彼挾刃將傷人。道士請以禁衛數百。執兵仗。圍其室三匝。隔門與之語。且投符使服。宮人笑曰。吾服符多矣。其如予何。遂吞之。已而稍定。曰、此符也。得。道士遂啟門。宮人譊譊不已。然既為符所制。不能出。道士以刀劃地為獄。四角書火字。叱之曰。汝為何鬼所憑。盡以告我。不然。舉輪火焚汝矣。不肯言。取火就四角延燒。始大叫曰、幸少寬我。將吐實。道士為滅去兩角火。乃言曰、吾亦龍火山道士。死而為鬼。凡丹咒法籙。皆素所習。故能解之。不意仙師有真符。今不敢留。願假數日而去。道士怒曰。宮禁中豈宜久此。必速去。即入奏曰。此鬼若不誅殛。必貽禍他處。非臣不可治。遂縛草為人。書牒奏天訖。斬之。宮人即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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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二 京師道流

京師有道流。居城外。夢一神將告之曰。帝遣我等五百輩。日侍左右。從師行持。自是法大振。嘗騎驢入城。見一村民。急下驢語之曰。有妖鬼隨汝。不可不除。命俱至茶肆。市人千百聚觀。道流遣神將杖之。民號呼不已。杖畢。飲之以符。即如平常。有惡少年語眾曰。第能杖有鬼者。不能杖我。道士大怒。又叱神將杖之二百。惡少年受杖。號呼如前人。且謝罪。乃釋之。未幾復夢神人來告曰。帝以師妄笞平民。令吾特牒盡索神將。既寤。法不復行。得大病幾死。二事強幼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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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二 倉卒有智

秀州士大夫家一小兒。才五歲。因戲劇。以首入搗藥鐵臼中。不能出。舉室無計。或教之使執兒兩足。以新汲水急澆之。兒驚啼體縮。遂得出。又有一兒觀打稻。取谷芒置口中。黏著喉舌間。不可脫。或令以鵝涎灌之即下。蓋鵝涎能化谷也。二者皆一時甚急。非倉卒有智。未易脫也。聞人茂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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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二 汪彥章跋啟

錢塘關景仁子開為稅官。為其下告訐。郡守械之獄。子開弟子東注往會稽。告急於兵部侍郎汪彥章。汪為馳書屬杭守。事遂釋。子開具啟謝汪。未達而死。子東為致之。汪書其後曰。解晏子之驂。昔曾伸於賢者。掛徐君之劍。今有感於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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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二 六合縣學

真州**縣。自兵戈後。學舍焚燎無遺。諸生相與築茅屋十數間以居。久之議欲遷徙。初邑有廢寺。當群盜既息。一僧出力丐錢經營之。嘗取石郊外。得兩大石頗平。移置諸殿前之溝上若橋然。凡累年寺略成而主僧死。無有繼者。縣因即其宮為學。方聚工葺治。揭溝石去之。其陰大刻縣學兩字。莫知何歲月也。則此寺當為學校。疑若冥數雲。縣人崔嵓叔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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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二 高俊入冥

昔東坡先生居儋耳。有處女病死。已而復甦。雲追至地獄。其系者率儋耳人也。近夔州戍兵高俊事大類此。豈非所謂地獄者。一方各有之事。託人以傳。用為世戒歟。俊家睢陽。世為卒。隸雄威軍。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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