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自買散鹽,惟禁其越境。
這本是方便民食之舉,但是鹽法不夠完善,昌邑各處不統一,遂導致巡役隨性拿報散鹽,致疊傷人命,訟獄繁興。
張有全案發生時任河東總督的王士俊認為,“築包原為杜私起見,昌邑課歸地畝,昌邑之民即昌邑之商,以本境納課之民賣與本境納課之戶,準鹽盡屬官鹽,惟運出外境乃為私越,其實無庸築包。
而所謂築包疆界就是商人運銷的地方。在鹽課攤入地畝,聽民買食的地方,場員每逢二、七日赴灘稱掣,要買食鹽斤就需赴場領票。
一縣鹽法有散有築,殊未劃一。可見官府制定的鹽法,給百姓的生活帶來極大的痛苦,百姓不熟鹽法,經常成為鹽法的犧牲品。
2、在清代,最大稅收來源是農業稅和鹽稅及關稅三大稅。《鹽法志&;#8226;序》言:“佐司農之儲者,鹽課居賦稅之半,兩淮鹽課又居天下之半。”
以康熙二十四年為例,全年賦稅收入是2444,9724兩(《清史稿&;#8226;食貨志》),有1200多萬兩來源於鹽稅,其中700多萬兩出至於兩淮。
為此,在清代前期,揚州有兩個副省級機構:一個是兩淮都轉鹽運使司(運司衙門),長官是兩淮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鹽運使)。每年有700多萬兩銀子從這衙門裡進進出出,是全國最大的地方財稅機構。這樣重要的財稅機構在揚州,而它的上級戶部卻在千里外的北京,於是在揚州另設鹽務監察機構,那就是兩淮鹽政院(鹽院),長官是兩淮巡鹽御史(鹽政)。此職務關係重大,特別規定,主管官員是一年一任。此職在任14個月,行使職權是12個月,另有2個月是行交接班手續。
3、根據費賴之《在華耶酥會士列傳及書目》、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製成下表:
國籍 姓名 傳教地區
葡萄牙 馬若瑟JOSEPH EMMANUEL 1746…1748年在江南
林德瑤JEAN DE SEXAS 1742…1751年在江南
費德尼DEVIS FERRIRA 1745…1753年在江南
郎若瑟JOSEPH DE ARAUJO 1753年在江南
畢安多ANTOINE PIRES 1751…1753年在江南
張舒IGNACE FRANCISCO 1753年在北京
衛瑪諾VIEGAS EMMANUEL 1753…1758年在江南
林若瑟JOSEPH DE SYLVAX 1753年在江南
林方濟FRANCOIS DA SYLVAX 1753…1762年地點不詳
韋斯汀AUGUSTIN DE *ELLAR 1754…1777年在湖廣
法國 嘉類思LOUIS DU CAD 1757…1761年在河南
石若翰JEANBAPTISTE DE LA ROCKE 1747…1756年在湖廣谷城
駱尼閣NICOLAS…MARIE ROY 1756…1769在湖廣
河彌德MAETHURIN DE LAMATHE 1758…1769年在湖廣谷城
方守義J*F…MARIE…DIEUDONNE DOLLIERES 1760…1780在北京附近
巴良LEONB RON 1771…1779年在湖廣
晁俊秀FRANCOIS BOURGEOIS 1768…1772在北京及塞外
德國 魏繼晉FLORIAN BAHR 1747…1748年在北京附近
澳地利 南懷仁GODEFRIOD…X*IER DE LIMBECKHOVEN 1752…1784年在湖廣、江南
3、高恆,字立齋,滿洲鑲黃旗人,大學士高斌子也。乾隆初,任恆為戶部主事,再遷郎中。出監山海關、淮安、張家口榷稅,署長蘆鹽政、天津總兵。三十年,授兩淮鹽政。
高恆為鹽政,陳請預提綱引歲二十萬至四十萬,得旨允行。復令諸鹽商每引需交納銀三兩為公使錢,因以獨吞,並未報部。後由兩淮鹽政尤拔世發其弊,乾隆奪高恆官,並命江蘇巡撫彰寶協同尤拔世同審。諸鹽商具言頻歲上貢及備南巡差共用銀四百六十七萬餘,諸鹽政雖在官久,尚無寄商生息事。上責其未詳盡,下刑部鞫實,高恆嘗